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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施行以来,在改善缴存人住房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大幅增长的同时,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也在滋生,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管理的通知》。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3.《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

4.《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09〕1号)

三、不予提取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发生下列住房消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自有产权住房并租房居住的。

根据上述条款,对于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不符合自住住房的行为不予提取。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缴存人以赠与、继承、析产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2. 缴存人购买他人名下房屋的部分产权的,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3. 缴存人婚前购买再交易住房,配偶非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四、加强提取业务审核的措施

根据加强提取审核的需要,市公积金中心可以要求缴存人授权开展有关购房信息查证比对,暂停部分线上提取业务并要求缴存人到窗口现场申请办理,要求缴存人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相关补充材料等,同时根据审核需要,市公积金中心可到缴存人所在单位、所购房屋现场进一步核实。

五、“自住住房”的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编号为GB/T51353—2019)对“自住住房”有明确定义,即“缴存人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六、违规提取的惩戒措施

缴存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通过不以自住为目的购房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并暂停其1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资金并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依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将个人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他性质单位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中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市公积金中心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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