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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467286401/2026-0000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2025〕50号 发布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成日期:2025-12-26 公开日期:2026-01-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 购房提取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管理的通知
常公积金〔2025〕50号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统一审核标准,规范办理流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不予办理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 缴存人以赠与、继承、析产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2. 缴存人购买他人名下房屋的部分产权的,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3. 缴存人婚前购买再交易住房,配偶非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二、加强提取业务审核

4. 缴存人所购再交易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购房行为真实性的审核。

5.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若该套住房在此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有过购房提取记录的,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后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6.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仅允许其中一位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7. 缴存人办理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需在购房所在地依法缴纳社保满一年或户籍迁入满一年。

8. 缴存人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如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的,市公积金中心应留置申请材料,并要求缴存人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补充材料,也可通过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核实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三、加大违规惩戒力度

9. 缴存人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发生商品房撤销备案或再交易住房自提取行为半年内再次交易等情况的,须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10.缴存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通过不以自住为目的购房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并暂停其1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资金并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依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将个人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

11.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他性质单位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12.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中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市公积金中心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凡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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