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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省应急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发展,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原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常安监规〔2013〕1号),对推进危险化学品合法经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该意见颁布时间较长,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管理情况,加之应急管理部对经营许可证有新的变化和要求,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有必要尽快修订我市危化经营许可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细则》包括总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申请类别及材料、审查与发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共计28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对危险化学经营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职责分工、不需要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3条,主要明确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申请类别及材料”共5条,主要明确申请经营许可证类别及所需材料。
第四章“审查与发证”共6条,主要明确发证机关审批要求和许可证载明事项。
第五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明确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原则等情形。
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施期限。
与原意见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结合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系统的实际,申请人在申报经营许可证时可以选择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商店、加油站、有储存经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有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仓储经营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方式。
二是适当简化了申请程序,有储存经营企业变更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对不属于建设项目且不提高安全风险等级、不涉及新增或改造储存设施(含充装、分装、稀释设备设施)的,可以参照《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常应急〔2023〕18号)中装置在役阶段Ⅱ类变更要求执行。对无储存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同为经营场所地址)的要求进行了优化。
三是对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条件,按照应急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其他事项
2025年10月31日,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审议通过本《细则》,《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常安监规〔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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