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新闻发布会首页 | 发布实录
正文  
《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解读新闻通气会
发布日期:2025-11-13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3日(周四)上午10:00

发布地点:市行政中心惠风厅

发布主题:《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人员:王志忠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沈   莉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   衎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主 持 人: 曹   波  常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主任

 

新闻通气会主席台

新闻通气会记者席

曹  波  常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主任

【曹波】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通气会。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下出席通气会的领导,他们是: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志忠先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沈莉女士,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总经济师刘衎先生。今天的通气会将由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志忠先生向大家解读《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下面有请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志忠先生作相关解读,大家欢迎!

王志忠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王志忠】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通气会,并对大家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常政规〔2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此次政策修订的有关情况: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一是现有收费政策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常政发〔2001〕150号)是2001年制定的收费标准,至今已有24年未作调整。由于我市生活垃圾呈逐年上升态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不断增加,现有收费政策已不符合目前形势。此外,常政发〔2001〕150号文件上位文件依据为《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2009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联合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苏价工〔2000〕379号文件废止,但我市征收办法未及时跟进修订。

二是征收主体改变。按照财政部2021年3月发布的《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将由城管部门转变为税务部门。

三是征收率较低。自2016年起,因机构调整、上级部门征管政策要求、行政审批改革及单位规范履职需要等原因,国税、地税、人社等部门相继不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不确定导致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金额大幅下降。而我市垃圾产生量每年以6%左右的速度增长,垃圾分类处置、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垃圾处理成本不断上升,财政负担压力越来越大,急需通过改变征收方式来扩大征收覆盖面。

四是衔接周边城市。目前省内苏州(2007年)、南京(2008年)、徐州(2011年)、镇江(2018年)、宿迁(2019年)、泰州(2020年)、无锡(2023年)及我市金坛区(2012年)等地个人负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均已改为按住户随水征收方式。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管理范围:即本市城市和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征收对象

《办法》规定本市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明确征收方式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统一全市征收方式:单位应缴费用,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应缴费用,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机构代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城市供水机构按月向税务部门全额申报缴纳上月代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明确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分成单位和个人两个部分,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人数,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按户收取,每户每月4元,其中,独居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元进行收取,随自来水水费征收。对于居民用户每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用水量≤4吨的,免收当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明确减免政策

《办法》明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认定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特困职工家庭等,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明确环卫有偿服务内容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自愿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等服务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服务费。

(七)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根据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31号),《办法》明确本市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可以参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我就发布这些内容,谢谢大家!

【曹波】

谢谢王志忠先生的介绍,下面有请记者朋友现场提问。

新华日报记者提问

【新华日报】

请问王志忠副局长,什么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依据是什么,主要用于哪些方面,新政策何时开始执行?

王志忠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王志忠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符合规定的环卫设施(含垃圾收集房)的建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我们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理、高效。新政策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行。

扬子晚报记者提问

【扬子晚报】

请问沈莉副主任,对于居民来讲,本次收费调整后是涨价了还是降价了?

沈  莉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沈莉】

此次调整的收费标准对居民家庭的影响很小,对于在职人员家庭,总体与之前的收费是持平或下降,仅有一种情形例外,那就是1户仅有1人在职,原缴费3元/每月,本次调整后为4元/每月,每月增支1元,其他情形每月支出均为降低或持平,且一户家庭中在职人数越多,每月支出降幅越大。对于离退休人员家庭,总体为持平,如1户有2人且均为离退休人员,每月支出不变;如1户只有1人且为离退休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申请确认,按每月2元缴纳,每月支不变。

常州日报记者提问

【常州日报】

请问刘衎总经济师,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单位和个人如何申报缴纳?

刘  衎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刘衎】

税务部门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用人单位应按季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缴费,也可到各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随水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供水机构代收代缴。12月下旬将通过“常州税务”公众号发布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申报缴费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可以关注“常州税务”公众号,了解相关信息,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业务咨询。

【曹波】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提问环节就到这里。也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在会后继续就关注的问题和我们进一步交流。

今天的新闻通气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