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住房困难工薪群体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现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减轻住房困难工薪群体购房资金压力,保障其刚性住房需求,出台《关于下调住房困难工薪群体享受资助购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一、主要内容
调整特定对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要求,即符合《支持住房困难工薪群体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现房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使用购房资助资格凭证的购房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二、执行时间
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与《支持住房困难工薪群体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现房实施方案》所明确的购房资助的截止日期保持一致。
三、注意事项
(一)关于适用对象
1. 符合《支持住房困难工薪群体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现房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使用购房资助资格凭证的购房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2. 其他购房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政策衔接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2025年7月1日之前的,按本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2025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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