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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1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常州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0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处(服务处)。

联系电话:0519-81680507

电子邮箱:874611937@qq.com

通讯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邮编:213022)

附件:1.《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

附件1:

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经许可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三)企业自有且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经营的加油站(点)(包括橇装式加油装置)。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

(一)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包括“有储存经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有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商店”;

(二)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包括“无储存经营”;

(三)仓储经营。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市范围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三)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四)经营加油站的企业;

(五)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等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企业;

(六)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经营企业。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常州经开区行政审批局以及其他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含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本条第二款第二至五项中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委托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审查;按照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同一企业同时申请的许可事项分别应由市、辖市(区)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审批、颁发。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人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除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安全评价;

(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申请类别及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首次申请:新设立或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以及原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

(二)延期申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若涉及变更的,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

(三)重新申请: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涉及下列情形的。

1.危险化学品商店、加油站、有储存经营、仓储经营的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

2.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3.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变更申请: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涉及下列之一情形的(涉及经营方式、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1.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以及无储存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3.申请变更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对不属于建设项目且不提高安全风险等级、不涉及新增或改造储存设施(含充装、分装、稀释设备设施)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按照《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常应急〔2023〕18号)中装置在役阶段Ⅱ类变更要求执行。申请人应当在变更专项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前到所在地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备案情况将纳入经营许可审查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三)安全评价报告(涉及仓储经营、加油站、有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商店等企业)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在申报系统中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系统中可以关联的除外),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延期申请: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提交书面承诺);

4.经营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制件);

5.营业执照副本或者通过电子营业执照验证,或者提供电子营业执照(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申请人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涉及变更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不属于建设项目),提交变更专项评价报告;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重大危险源登记及专项应急预案备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安全评价报告。

(二)变更申请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4.变更后的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无储存经营企业)的自有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文件;

5.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涉及变更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不属于建设项目),提交变更专项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涉及以下情形的,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申请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无储存经营的,可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获取经营许可证,具体按照《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常应急〔2020〕68号)执行;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经营方式按有储存经营申请;

(三)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方式按照有储存经营或无储存经营申请。

第四章 审查与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首次、延期、重新申请的,由发证机关及受委托的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发证机关负责受理、审查。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立即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发证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涉及无储存经营的,申请人可根据《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远程核查管理办法(试行)》(常应急〔2024〕4号)的相关规定申请远程核查。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实施经营许可审查的,由相关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核查,各地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实施。

发证机关或受委托的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涉及多种经营方式的,应分别载明);

(五)许可范围(涉及多种经营方式的,应分别载明经营方式及其相应的许可范围;涉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经营的,应注明“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载明变更日期)。

第二十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使用伪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信息化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按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与同级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等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信息。

第二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中有关术语和定义:

(一)无储存经营是指无储存场所和设施,仅限于票据往来经营形式的经营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商店是指零售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专门经营场所,由营业场所或与其毗邻的备货库房组成;

(三)加油站是指从事加油站(点)经营且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有储存经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储存场所和设施,经营并储存危险化学品,但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五)有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储存场所和设施,经营并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六)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并收取仓储管理费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性文件等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常安监规〔2013〕1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3年2月,原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常安监规〔2013〕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危险化学品合法经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意见》颁布时间较长,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管理情况,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增多,现行的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维护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自8月份启动修订工作以来,市应急管理局先后通过电话咨询、网站查询、查阅文件、走访交流等方式调研了部、省等上级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相关规定。9月初完成修改初稿后,组织多次研讨改进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应急部、省应急厅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相关要求,对现有政策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固定下来。

修订后的《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对危险化学经营进行了定义并明确经营方式、审批权限等;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明确了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需满足的条件;第三章申请类别及材料,列举了申请经营许可证类别及所需材料;第四章审查与发证,明确了发证机关审批要求和许可证载明事项等;第五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强调了发证机关依法依规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第六章附则,明确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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