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苏大气办﹝2017﹞4号)要求,结合《市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常政发﹝2016﹞151号)、《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17)常政发﹝2017﹞160号》等文件,综合考虑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现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类别进行了细分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类别
1. 以《市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常政发﹝2016﹞151号)文件中禁燃区为基础,其中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在禁燃区内的区域全部执行Ⅲ类;金坛区东至金湖路(240省道),南至金坛大道,西至西环二路,北至良常路(340省道)的区域执行Ⅲ类,其余区域实行II类。
2. 《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17)》(常政发﹝2017﹞160号)中市区范围内的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缓冲区执行Ⅲ类。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执行。
三、具体要求
禁燃区建设具体要求仍按照《市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常政发﹝2016﹞151号)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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