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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城市更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改善缴存人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更新电梯的个人分摊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1〕2号)出资加装电梯、按照《常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常政办发〔2024〕18号)出资更新电梯的,房屋产权人、产权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或更新电梯的个人分摊费用。缴存人如在本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的,不能办理此类提取。
二、提取额度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更新电梯,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总费用中个人分摊金额。
三、提取时限
自加装电梯使用注册登记或更新交付重新登记之日起2年内申请提取。
四、申请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件;
2.产权人配偶提取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产权人及产权人配偶的父母、子女提取需提供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3.提取人名下银行借记卡;
4.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5.各辖市区出具的报建批复文件(加装电梯适用),更新电梯合同(更新电梯适用);
6.加装或更新电梯费用分摊比例的协议(或资金分摊表等明确产权人分摊的加装或更新电梯费用材料);
7.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常公积金〔2019〕20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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