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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生态环境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生态环境局,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根据《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13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定价形式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的原则。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可以按床位数或者医疗废物重量计收,具体计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医疗机构约定。
1. 按床位计费。可上浮20%,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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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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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产生医疗废物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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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日·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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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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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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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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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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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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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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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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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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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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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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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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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处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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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重量计费。基准价每公斤4元,可上浮5%,下浮不限。
(二)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收费标准
基准价每公斤2元,可上浮20%,下浮不限。
(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收费标准
基准价每公斤3元,可上浮20%,下浮不限。
(四)剧毒品焚烧处置收费标准
基准价每公斤8元,可上浮10%,下浮不限。
以上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包含包装费、定点收集转运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危险废物性质、处置成本等因素,由处置单位与委托单位通过合同(协议)约定。
三、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处置单位应当在业务办理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以往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原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常价费〔2009〕122号)、《关于核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常价服〔2016〕39号)文件废止。
溧阳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并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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