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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发改〔2026〕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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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生态环境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生态环境局,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根据《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13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定价形式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的原则。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可以按床位数或者医疗废物重量计收,具体计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医疗机构约定。 1. 按床位计费。可上浮20%,下浮不限。
2. 按重量计费。基准价每公斤4元,可上浮5%,下浮不限。 (二)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收费标准 基准价每公斤2元,可上浮20%,下浮不限。 (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收费标准 基准价每公斤3元,可上浮20%,下浮不限。 (四)剧毒品焚烧处置收费标准 基准价每公斤8元,可上浮10%,下浮不限。 以上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包含包装费、定点收集转运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危险废物性质、处置成本等因素,由处置单位与委托单位通过合同(协议)约定。 三、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处置单位应当在业务办理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以往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原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常价费〔2009〕122号)、《关于核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常价服〔2016〕39号)文件废止。 溧阳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并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