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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科技局,常州经开区科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常州市基础研究工作,进一步规范常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贯彻落实《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促进我市基础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参考《江苏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是常州市科学技术局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等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五条 市科技局等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编制基金经费预算,发布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明确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立项下达、实施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四)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达资金。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辖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市科技局确定的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等,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基金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协助或受托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材料,负责总结、终止、撤销、强制终止等项目的相关财政资金追回等后续处理工作;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五)开展基金项目管理制度培训辅导。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二)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和实施管理工作,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承担法人责任;
(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相关统计情况,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等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及验收,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第八条 专业服务机构是经市科技局遴选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受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承担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核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二)受托负责基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撑;
(三)受托建设、管理和维护市科技专家库,制定科技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评审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基金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参与基金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基金项目包括省市联合资助、市科技计划(基础研究专项)等项目类别。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别及资助标准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一)省市联合资助项目,根据《江苏省加强基础研究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23〕45号),与省科技厅共同设立省市联合资助项目,由我市与省科技厅联合确定指南,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创新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促进优势科研力量跨学科、跨区域、跨行业联动攻关。省市联合资助项目按照《江苏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范〔2025〕1号)执行。
(二)市基础研究专项,包括青年博士项目、一般项目和卫健领域社会资金资助项目等类别。青年博士项目支持青年博士主持开展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研骨干,建设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一般项目聚焦我市“1028”产业体系、未来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支持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科技企业等提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卫健领域社会资金资助项目支持我市卫生健康领域探索与企业联合资助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加强基础研究社会化投入,按照《常州市应用基础研究专项卫健领域社会资金资助项目操作规程(试行)》(常卫科教〔2024〕249号)执行。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通过依法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经批准后纳入市基础研究专项。
(三)其他。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设立的其他基础研究类别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金资助:
(一)申报单位应为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投入能力和规范的制度。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未被列入科研失信名单或与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基金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相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项目申报合规性、完整性等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等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根据项目指南对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并提出项目受理意见。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评审咨询由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制定项目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评审专家产生方式、项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审咨询意见格式、评审组织工作纪律等。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基金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受理审查及公示情况、项目评估工作方案须经项目组织牵头部门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等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咨询意见和资金预算情况拟定基金项目立项方案。经项目组织牵头部门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或资助。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发文下达立项项目和资金。立项文件印发后,前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等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常州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验收申请、验收组织、证书办理和材料归档等环节。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合同考核目标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项目验收。
(一)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请表、合同书及调整批复、工作总结、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经费决算表)、相关佐证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等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验收组织。验收组织分成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
1.会议验收。原则上省市联合资助项目采用会议验收的形式。会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具有相关性的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至7人,其中技术专家3至5人;专家组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协助聘请,并报市科技局等部门同意;专家组组长应具有副高或以上的职称。验收专家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进行验收,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2.书面验收。市基础研究专项项目原则上采用书面验收的方式,由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书面验收按半年度采用集中评估的方式,聘请具有相关性的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评估组,一般3至5人,对项目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其他项目参照实施。
(三)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总结结题”。项目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经费使用合规的,可做“通过验收”结论。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可做“总结结题”结论。
(四)证书办理和材料归档。“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验收证书并提交归档材料,市科技局等部门出具验收证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申请终止项目,并提交书面总结,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等部门。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
(一)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拒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项目经费使用故意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以及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12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予以强制终止并记入信用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因倒闭破产等情况予以强制终止的,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等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评审(咨询)专家和专业服务机构,在实施和参与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具体按《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24〕6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等部门应当鼓励、推动基金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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