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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8月5日印发的《常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常政办发〔2020〕70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2025年11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3 工作组及职责
2.4 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2.5 基层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2.6 专家库
3 重点防御领域
3.1 危险区域和转移安置人员
3.2 在航船舶
3.3 高空作业在建工程
3.4 高空构筑物
3.5 重要基础设施
3.6 设施大棚
4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及叫应
4.3 预防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信息报告和发布
5.4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电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卫生保障
6.8 生活保障
6.9 资金保障
6.10 宣传保障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7.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
7.3 补偿要求
7.4 总结评估
8 附则
8.1 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理念和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开展防御台风救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因台风降雨导致的洪涝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按照《常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执行。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以防为主,多措并举。坚持“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不断提高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增强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能力。
1.4.3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御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社会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建立“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信息直达个人的反馈机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市防御台风工作指挥机构为常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及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工作组,并配备防御台风专家。市防指日常办事机构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
指挥: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指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常州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武警常州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常州海事局、市水文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供销总社、市地铁集团、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常州供电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常州分公司、中国安能常州分公司、铁路常州站、常州机场、中石化常州石油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省滆湖渔管办协助地方部门参与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加强滆湖水域内涉渔船舶管理和防御台风宣传,对重点涉渔船舶进行安全提醒,强化跟踪监控。
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市防指统一部署做好本行业、本单位防御台风工作。
2.2.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组织领导全市防御台风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御台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总(办)、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指导监督防御台风重大决策的落实。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市防御台风的政策、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及时部署落实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防御台风抢险救援救灾,协调灾后处置工作。
2.2.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市防指统一指挥,及时高效执行各项指令;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反馈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安排部署,负责本系统防御台风检查、督查等相关工作。
常州军分区:联合地方开展防御台风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等,掌握防御台风薄弱环节。负责协调驻常现役及预备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支持地方防御台风抢险和救灾,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御台风宣传工作导向,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御台风新闻、宣传报道;加强防御台风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协助做好防御台风公益宣传、知识普及,提升公众防灾意识和避险能力;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在市级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防御台风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防御台风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损毁修复等项目建设;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落实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做好粮食与相关物资储备企业的防御台风抗灾工作,必要时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根据市防指指令做好人防指挥通信平台的支援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御台风安全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所辖学校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做好所辖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及排水设施管理和在建工程安全;负责组织做好中、高考考点的防御台风安全工作,组织在校师生进行防御台风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发布学校停课等通知;协调组织在校师生转移安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市工信局:配合协调有关防御台风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保障防御台风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在需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查处应急处置期间对防御台风无线电通讯造成的有害无线电干扰。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防汛抢险和道路交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御台风物资及破坏防御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御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督促养老、殡葬、儿童福利等民政服务机构加强安全防范,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灾害天气下加强对高龄或空巢老人、困境儿童、单人低保户、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巡查探访,帮助做好防灾避险和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经费;落实相关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防御台风相关工程建设土地计划,及时办理有关用地和规划手续;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除涝设施的规划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台风影响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协助抢险救灾;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林业遭受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及时提供水体污染情况,组织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城市内涝风险治理工作;督促指导病房危房、市政公用设施、建筑工地的防御台风工作;指导做好城市高楼塔吊等高空构筑物的检查维护工作;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排水设施管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居民区地面积水、地下车库积水等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市防指指令做好应急排涝设施的支援工作。
市城管局(市园林局):负责市属公园的防御台风工作;协调指导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垃圾填埋设施和所辖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绿化树木的防御台风工作;必要时通知公园采取封园闭园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水运(航道)工程、设施,在建交通工程防御台风安全;负责水路交通管制,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调度信息和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范和避险准备;保障抢险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指导和督促本系统的防御台风救灾抢险工作。
市水利局:会同水文部门开展水情、工情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日常检查等。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所属防御台风抢险物资储备、调用、管理;负责所属防御台风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损水利设施抢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向出港捕捞船只、设施种植和养殖主体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各地组织协调渔船和养殖人员回港上岸避险;及时统计核查报送渔船信息、农业灾害情况、人员转移情况等信息;指导农业、渔业遭受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恢复生产工作;做好灾后防疫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配合做好农业救灾资金下达和协调灾后复产物资等的供需调度等。
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调控工作;负责灾后柴油、汽油等燃油保供。
市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协调文保单位、A级旅游景区防御台风工作;做好旅游安全动态监测和组织保障,及时发布A级旅游景区、重大文旅活动场地台风预警信息;监督指导受台风影响地区A级旅游景区游客转移避险、救护、疏导和景区关闭等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确保防御台风减灾卫生应急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协调市外卫生应急资源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及时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疫情防治信息;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台风防御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台风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负责应急系统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组织协调应急系统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安置受灾群众,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市级救灾物资与补助经费的动用决策。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储备的救灾物资质量检验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和预测台风动向,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并向市防指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
常州海事局:负责长江常州段的航行警(通)告发布、组织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上搜救等工作。加强辖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管理和防御台风宣传,对重点船舶进行安全提醒,强化船舶动态跟踪监控。
市水文局:负责全市防御台风所需水文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以及水文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工作。
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防御台风自保和应急抢护,做好台风防御期间的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公益性预警信息及应急响应提醒短信。
市供销总社:负责做好直属企业防御台风工作,负责农村遭受台风灾害后农资调运供应工作;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
市地铁集团:负责所辖轨道工程、运营线路范围内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御台风安全工作,保障运营正常;做好因轨道交通施工影响河道水系和排水系统的防御台风安全工作,落实防御台风应急措施,保障受影响区域的防御台风安全和排涝畅通。
市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助;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负责组织民间救援队、派出红十字救灾救援队,参与运送救灾物资、抢救伤员、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武警常州支队:负责协调所属部队支持地方开展防御台风工作,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抢险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紧急情况下,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撤离、转移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做好抢险救援准备;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负责临时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
国网常州供电公司:负责所管辖电力设施及电力在建工程的防御台风工作,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中国人保财险常州分公司:做好防御台风保险工作,负责灾后查勘理赔。
中国安能常州分公司:负责对所辖抢险装备、物资储备及养护情况的检查,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铁路常州站:负责所辖铁路干线运输网络的防御台风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保证防御台风抢险物资、设备和人员的铁路运输。
常州机场:负责航空机场的防御台风工作,保障紧急情况下防御台风抢险物资、设备和人员的航空运输。
中石化常州石油分公司:负责防御台风油料(柴油、汽油、煤油、润滑油等)货源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
2.2.4 市防指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防办按照市防指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监测预报、预警预防、转移避险、抢险救援等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的防御台风工作。
2.3 工作组及职责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防指视情启动全部或部分工作组,分为综合协调、技术支持、救援安置、秩序保障、宣传报道等5个工作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服从市防指统一调度。各工作组成员和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组成。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办)、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综合协调、上传下达、工作指导、财物保障、督办核查等工作。
技术支持组:由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常州海事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水文局等组成。负责台风气象、水文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视情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防御台风抢险需要,组织专家提供防御台风抢险技术支持。
救援安置组:由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常州军分区、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国网常州供电公司、常州海事局、市供销总社、武警常州支队、安能分公司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工程抢险、受灾群众救援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物资,组织调拨市级救灾款物;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医疗队伍、物资,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援救治、卫生防疫和安置人员、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按职责组织指导灾情和灾害损失统计、核查与评估,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常州机场、市地铁集团、铁路常州站、国网常州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指导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灾区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负责做好防御台风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组织协调优先运送伤员和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加强避险自救等公益宣传。
2.4 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设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和市防指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御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
2.5 基层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防御台风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各地防指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防御台风工作。
2.6 专家库
市防指组建专家库,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御台风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
3 重点防御领域
根据常州市的特点和防御工作实际,防御台风的重点领域主要为:
3.1 危险区域和转移安置人员
临水景区(点)、临水(水上)作业和水产养殖等易造成淹溺的危险区域及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
地下空间、低洼易涝等因台风降雨易造成积涝的危险区域及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
工地简易工棚、危房(农村辅房)等易坍塌的危险区域及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
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
重要河湖库等水利工程险工隐患段涉及的保护范围和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员转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社区)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
3.2 在航船舶
包括长江常州段在航船舶、港口作业船舶、内河水域船舶等。
3.3 高空作业在建工程
房屋建筑、交通、电力等有高空作业的在建工程,包括:塔吊、脚手架、龙门吊等高空作业设施。
3.4 高空构筑物
户外广告牌、交通标识牌、玻璃幕墙、景区高空游乐设施等高空易坠物,行道树等易倒伏物,以及地铁高架段等高空构筑物。
3.5 重要基础设施
江河湖库堤防险工险段和病险涵闸;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工程。
3.6 设施大棚
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设施大棚。
4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4.1 监测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台风生成、发展、登陆和消亡的过程,做好趋势预报,及时报告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发布;市水文局负责江、河、湖、库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市水利局负责江、河、湖、库等水利工程的工情监测;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4.2 预警及叫应
4.2.1 台风预警
台风预警主要是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与洪水超过一定的标准面向社会进行的警示活动。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市级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方式包括网络、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或警报器、宣传车等,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必要时,通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实现行政区域范围内全覆盖。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送、发布制度,结合本地区、部门(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发布预警信息。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城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城市内涝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布公路、港口、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港口码头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4)水利、水文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湖库水情、水工程安全预警信息。
(5)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出港捕捞船只、设施种植和养殖主体发布预警信息。
(6)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发布重大活动、旅游景区等安全提示信息。
(7)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公园的安全提示信息。
(8)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亡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负责发布台风、暴雨等气象预警信息。
(9)电力部门负责发布电力方面的预警信息。
(10)民航部门负责发布民航方面的预警信息。
(11)海事部门负责向长江常州段船舶发布预警信息。
(12)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13)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各部门负责将行业预警信息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2.2 预警叫应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气象、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建立逐级预警叫应机制。启动叫应机制后的预警信息发布,下级责任人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上级信息发布部门反馈,并采取应急措施。未及时反馈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及时通知到下级责任人所属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确保预警信息准确送达,不留死角,形成闭环。在发布红色预警等极端情况下,叫应可从市级直达基层。
4.3 预防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众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4.3.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御台风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加强台风防御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台风防御工作。
(2)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各类工程及基础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落实防御台风期间安全措施。
(3)预案准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行业、本部门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承担台风防御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制定本单位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4)物资准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防御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利用公用通信网络,保证通信专用网、灾害易发重点区等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风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4.3.2 防御台风检查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每年6月底前应分别组织开展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和隐患排查,并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台风来临前无法整改完成的,应落实防御台风应对方案。
(2)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通信、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市政、交通、电力、水利、景区、通讯、锚地、机场、搜救设施等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4.3.3 防御台风巡查
台风影响期间,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组织指导防御台风巡查工作,重点巡查台风可能影响的区域、工程或设施。
(1)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2)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防御台风期间地质灾害隐患点预警监测的巡查工作。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建筑工地、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等重点领域和部位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港口码头等方面以及在建工程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6)水利部门负责水库、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巡查和防御台风措施落实。
(7)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养殖、捕捞行业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8)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9)海事部门负责长江常州段水域相关船舶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10)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备设施、电力在建工程等方面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协助重要用户和有关重点用户做好防御台风用电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用电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11)民航部门负责机场、航空公司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12)其他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应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级。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台风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危害程度与防御能力等因素,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1)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市或局部Ⅳ级应急响应。
①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息。
②省级针对我市启动防御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③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市或局部Ⅲ级应急响应。
①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息。
②省级针对我市启动防御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③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3)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市或局部Ⅱ级应急响应。
①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息。
②省级针对我市启动防御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③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市或局部Ⅰ级应急响应。
①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息。
②省级针对我市启动防御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③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
(1)由市防指副指挥或市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海事、水文、供电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市防指发布防御台风工作通知。
(3)市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加强与市气象局的联系,及时向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通知台风动向。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及各行业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中台风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每日7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和量化行动表,遇重大灾情、险情随时报告。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部门及时提醒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加强防范,督促落实防风避险措施。
(5)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御台风工作;每日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2.2 Ⅲ级应急响应
(1)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副指挥或委托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海事、水文、供电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部署防御台风工作。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知成员单位。
(3)市防办主任带班,市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研究防御对策,部署有关防御工作,将防御台风信息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和实施工作。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及各行业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中台风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每日7时、17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和量化行动表,遇重大灾情、险情随时报告。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部门视情组织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回港避风。
(5)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2.3 Ⅱ级应急响应
(1)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县防指负责同志参加,提出工作目标,对策措施,并将情况报市政府。向事发地派督导组、专家组,指导防御台风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督促检查指导相关区域防御台风工作。
(3)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委托副指挥坐镇指挥,相关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深入重要险情灾情现场靠前指挥、现场督查。市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消防救援、供电、通管办等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台风路径、险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调用准备。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及各行业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中台风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每日7时、17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和量化行动表,遇重大灾情、险情随时报告。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回港避风,除保留必要值守船员外,其他人员全部撤离上岸。海事部门根据长江水域相关规定落实防御台风措施。解放军、武警部队相关任务单位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5)各地人民政府视情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及其他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所在地防指应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每日7时、17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2.4 Ⅰ级应急响应
(1)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和各地防指负责同志参加,提出工作目标,对策措施,紧急部署防御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督促检查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3)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相关地区党政负责同志深入重要险情灾情现场靠前指挥、现场督查。市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全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防办联合值守。密切监视台风路径、险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调用准备。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及各行业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中台风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每日7时、12时、17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和量化行动表,遇重大灾情、险情随时报告。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回港避风,除保留必要值守船员外,其他人员全部撤离上岸。海事部门根据长江水域相关规定落实防御台风措施。解放军、武警部队相关任务单位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5)各地人民政府应果断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及其他防范措施,力保人民生命安全,并给予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持。所在地防指应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每日7时、12时、17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情况特别严重时,采取非常紧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果断采取其他非常紧急措施。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所分配的防御台风和抢险任务。
(7)需省级或市外援助时,市防指适时提出申请,主动对口衔接,明确抢险救援任务,保障后勤服务。
5.3 信息报告和发布
5.3.1 信息报告
(1)风情、雨情、工情、险情、灾情等台风防御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3)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办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市防办书面报告。市防办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处置并同时通知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或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按规定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省防办。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3.2 信息发布
(1)风情、雨情、工情、险情、灾情及防御台风工作动态等信息由行业部门统计、审核,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防御台风信息按分级负责要求由各级防办组织发布,信息发布后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告、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需对公共媒体发布的台风防灾抗灾救灾信息应经市防指审核。
(4)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各级防办应及时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5.3.3 新闻报道
发生台风灾害时,新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提供新闻报道内容,由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市防指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突发事件报道相关规定,做好有重大影响台风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5.4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4.1 根据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的变化,由市防办适时提出变更或终止应急响应的请示,按照“谁启动、谁变更终止”的原则,报经同意后宣布变更或终止应急响应。
5.4.2 应急响应变更或终止后,相关应急响应行动及措施等视情进行调整,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等组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6.2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做好电力隐患排查和调度工作,特别是对大面积停电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供电设施的应急保障措施;安排应急维修抢险队伍,对输电故障及时进行维修;落实好应急发电机组,确保防台风抢险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
6.3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实施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工程。由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优先为防御台风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组建防御台风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健全运力调度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民航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保障人员转移、救灾物资运输、机场、河道航运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防御台风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御台风期间的巡逻防范和应急处突工作。
6.6 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水利、应急管理、供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御台风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通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民航等各相关行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防御台风预案储备抢险专用物资,以备抢险急需。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御台风物资及设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和生活必需品。在防御台风紧急时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和设备。
6.7 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水产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消杀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测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6.8 生活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避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应当根据市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灾场所。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负责人,落实相应责任制,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在转移指令解除前,防止被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6.9 资金保障
市级财政安排和监管防御台风抢险救灾资金,用于补助遭受台风灾害的地区和市属单位开展救灾抢险、修复损毁设施等支出;各级用于防御台风抢险救灾的支出,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10 宣传保障
6.10.1 宣传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防御台风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御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工作。
6.10.2 培训
积极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处置队伍防御台风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6.10.3 演练
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方案演练,检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方案。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自身队伍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地进行抗灾抢险演练。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7.1.1 灾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政府部门要加强救灾救助工作的领导,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
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程序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募集救灾款物。
市财政局落实救灾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生产自救,对因台风灾害绝收的农户落实改进措施,加强在田作物管理指导,落实增产增收措施,指导灾后防疫工作,指导受灾渔民和畜禽养殖户恢复生产。
市卫健委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到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市教育局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复课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7.1.2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7.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
汛期结束或台风影响结束后,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通信、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等损毁工程设施,力争在下一次台风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针对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3 补偿要求
台风灾害发生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和合同约定实施理赔。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7.4 总结评估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防御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推行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8 附则
8.1 奖惩
对防御台风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御台风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御台风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御台风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和地方实际,制定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防御台风职责完善细化相关预案方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并报市防指备案。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组织企事业单位编制防御台风应急方案,并报其备案。
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应根据台风防御实践和预案推演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防御台风应急响应量化行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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