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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常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17/2025-0007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2025〕28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2025-06-20 公开日期:2025-06-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加强常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常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城管〔2025〕28号

溧阳市、金坛区资规局,武进资规分局,新北区住建局,天宁区、钟楼区城管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根据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州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制;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境,提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营造全社会古树名木保护氛围,强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生态、景观、文化等价值,推动形成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资源普查与信息管理

1.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资源数据库更新,并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档案;在普查间隔期内,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补充调查。

2. 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树龄500年以上)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后,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实行二级保护的(300—499年)、三级保护的(100—299年)古树由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后,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树龄50年以上树木纳入后备资源管理。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二)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统一编号、挂牌,设立保护标志。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牌管理、维护,按照实际情况设置围栏、支撑、防雷等保护设施。对一级古树应安装视频监控、病虫害监测器、倾斜检测仪、土壤墒情、湿度传感器等智能化管理设备,有条件的鼓励对其他古树名木安装智能设备,并统一纳入市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古树名木的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三)全面落实管护责任

1.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理责任人,实行“属地管理+专人负责”制。管理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按照指导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2.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管理责任单位(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管理责任或者养护管理不善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造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保护范围管理

1. 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为树冠投影外5米或树干外15米(取大值)。古树后备资源为树冠投影外3米或树干外9米。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或界桩,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2. 确需在古树名木和古树保护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避让和保护措施,报告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3.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硬化地面、堆放危险品、排放污水、动用明火等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行为。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五)建立分级巡查制度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建立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巡查制度,原则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二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古树后备资源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一次专家诊断评估,对实行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古树后备资源)至少每两年一次专业检查评估。

(六)加强日常养护和抢救复壮工作

1.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养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包括补水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地上环境整治、土壤改良等措施。

2. 规范常规修剪。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常规修剪方案。修剪前,应对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树形结构等进行全面评估,形成修剪方案,并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通过后方可实施。

3. 对生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每年年初向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抢救复壮计划。由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修剪、支撑、抢救复壮等实施方案,应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 发现古树名木遭受自然、人为损害或生长异常、长势衰弱、出现濒危症状等突发情况的,养护责任人应立即报告,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需及时现场调查并上报相关情况,制定保护方案后上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方案通过后方可实施,各类古树抢救复壮项目应组织专家验收。

(七)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1. 移植程序。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符合政策规定确需移植的,建设单位应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2. 死亡后处置程序。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通过后办理注销手续;具有原地保留价值的,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八)加强安全应急管理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古树名木安全应急管理机制,重点区域(如景区、交通干线旁)古树实行“一树一预案”。与气象部门建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九)严厉打击破坏行为

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违法行为。对擅自砍伐、迁移、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举报破坏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行为,便捷举报渠道,确保及时核查处理并保障信息安全畅通。

(十)推动资源合理利用

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旅游等活动,探索建设古树公园、古树村庄等,将古树名木保护与城乡发展相融合,助力乡村振兴。

三、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要高度重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主动作为,明确责任,确保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强化技术支撑,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各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供坚实的科技和人才保障。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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