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档案局、省各有关单位:
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现将修改后的《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在江苏档案信息网(http://www.dajs.gov.cn/)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江苏省档案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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