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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

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常新政〔2021〕5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建立我区信用承诺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制度及“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市场准入条件,切实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把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事中事后分级分类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适用对象及使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根据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要求,或出于主动表示诚实守信的意愿,对自身遵信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新北区区域内向各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提出行政审批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等、或主动承诺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单位

1、具有市场准入或监管职能,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市场、税务、统计调查、环保、消防、劳动用工、医疗卫生、教育、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的主管部门;

2、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资质认定等审核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3、具有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4、其他根据业务需要应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三)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1、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机关实行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根据事项类型,可分为容缺受理型、容缺预审型和告知承诺型。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在办理审批承诺制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中实行“承诺制”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按照承诺书格式向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履约情况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科学合理制定。

2、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接受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日常监管和办理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时,主动自愿在“信用新北”网站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3、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行业组织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主动向社会作出自律型承诺,并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信用新北”等网站上公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从业药师)、食品药品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寄递人员、安全评估师、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人、环境影响评价及检验监测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专利代理人、电子商务平台从业人员、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注册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根据职业要求和特点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5、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区信用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三、信用承诺的一般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新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七)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八)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背承诺约定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新北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上级信用主管部门报备,且予以公开。

(九)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承诺工作细则及规范文本。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自行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信用新北”和政务大厅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区信用办备案。《信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号码、行政区划代码、主管部门、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 

(二)作出信用承诺。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组织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三)信用承诺归档。《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主管部门或行业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五、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各地各部门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已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四)信用修复。失信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经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认可后,作出信用修复承诺。信用修复承诺是信用修复的重要条件。

(五)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六)其他应用。各地各部门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六、归集公示 

(一)编制目录。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信用承诺目录事项的编制,通过新北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承诺数据。 

(二)公开公示。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信用新北”网站“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

(三)信息变更。对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变更或者失效的,且市场主体重新予以信用承诺的,各地各部门应在该市场主体做出新的承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公示。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2021年6月底前,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格式文本,报送区信用办备案。各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行业监督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二)注重承诺运用。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给予必要的惩戒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背景、内容与要求规范,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严格督查考核。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和信用承诺书公示工作将纳入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范围,区信用办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开展信用承诺、公示信用承诺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定期通报,确保信用承诺机制落到实处。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