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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奔牛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民用航空安全有序运行,现将《常州奔牛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按程序审查发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9月29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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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常州奔牛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奔牛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的起草说明
常州奔牛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9月19日
附件1
常州奔牛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护常州奔牛国际机场(以下简称常州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镇江市行政区域内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常州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本办法所称常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常州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常州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常州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常州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常州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和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常州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东南远距台和西北外指点标台再各增加500米,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第三条 常州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做好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干扰监测、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风筝、孔明灯、无人驾驶航空器和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等违规飞行扰乱机场飞行秩序的行为,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激光设备照射航空器及其他破坏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管理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各辖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保护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意识。
第七条 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并有权对破坏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依法划定的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常州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禁止在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五)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或者燃放烟花、焰火,影响飞行安全;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或者升放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航空器、孔明灯、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八)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条 常州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建设单位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常州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障碍物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确定本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并报送民航管理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时,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状况的检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四条 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产权单位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他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组织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十六条 在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接报或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通报民航管理机构,同时予以配合处置。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常州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做好空飘物的防治工作,确定空飘物重点防范时段和区域,并协助相关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机场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
相关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者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加强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常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民航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常州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修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
(五)种植高大植物;
(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常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征求民航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影响常州机场净空或者电磁环境保护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6月1日施行的《常州奔牛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常政规〔20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常州奔牛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奔牛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应国家和省关于民用机场管理的最新规范要求以及行业发展新形势,确保民用航空安全有序运行,特制定《常州奔牛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市现行的《常州奔牛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于2013年发布,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省政府新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实际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为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本法律,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依据,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或者设施的高度、规格及项目审批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和民航部门开展净空保护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
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对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常州市制定本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的重要依据。
4.《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对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措施、管理要求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5.《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明确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的程序、标准等内容。
三、起草过程
搜集研究徐州、南通、盐城、无锡等市净空行政性规范文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进行修订。
四、主要内容
《办法》总计23条。
(一)明确常州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范围
《办法》规定,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常州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常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常州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办法》规定了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及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体育等部门在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三)明确禁止在常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的行为及活动
《办法》规定了禁止在常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的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和在常州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的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并明确了相关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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