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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我市于2020年公布《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0〕111号)。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根据《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规定,现将《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1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处(邮编:213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56037720@qq.com。

联系人:徐刚,联系电话:88060720。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  1.《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为一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6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人;金坛区、溧阳市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所辖各县(市、区)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备案的现行标准执行。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实施。


附件2:

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工作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不得连续重新公布。”

市政府依据《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于2020年11月5日印发《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0〕11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市执行标准已过三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执行标准更新评估情况

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实施以来,各地均严格按要求做到足额预存和及时拨付,执行情况良好,被征地农民和用地单位认可程度高,社会稳定性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最低标准调整测算。依据国土变更调查现状数据和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等基础数据,结合近三年来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和物价指标等情况,同步考虑到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用地成本不断增加等因素,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情况进行了测算,结果为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进行调整。

(二)各地调整意愿。2023年3月,各辖市(区)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经分析测算、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各辖市(区)和各相关部门均认可按现行标准执行,用地单位对现行标准表示支持且无意见,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行为对其生活水平和今后的生计不会造成影响。评估结论为现行标准暂不调整。

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等客观现实需要,拟重新公布我市所辖各市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进行调整。

三、拟重新公布执行标准主要内容

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为一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6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人;金坛区、溧阳市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四、重新公布执行标准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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