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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现将《常州市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河道生态蓝线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627;请在首页注明“河道生态蓝线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f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河道生态蓝线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1日
附件1
《常州市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全市河道的保护与管理,保障河道防洪除涝、供水功能和航运安全,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生态蓝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蓝线定义) 本办法所称河道生态蓝线,是指河道规划保护控制的地域界线,主要包括河道上口控制线与河道保护控制线;因河道建设、河道整治、水系连通修复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以及保护控制线之间的区域为河道生态蓝线范围。
河道(含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上口控制线,是指有堤段河道断面的迎水坡堤肩(防洪墙顶)边线,无堤段河道断面与周边地坪交界线。
水库库区上口控制线,是指水库校核洪水位时水域与陆域岸线的交界线。
河道保护控制线,是指为保障河道防洪排涝、供水、航运、生态缓冲、景观绿化等综合功能发挥而确定的河道保护和用地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河道生态蓝线划定、管理工作。河道生态蓝线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河道生态蓝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护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服从河道生态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对违反河道生态蓝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划定依据) 本市河道实施生态蓝线管控。河道生态蓝线应当通过河道生态蓝线规划划定。
第七条(规划编制) 市、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河道生态蓝线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生态蓝线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管理。经批准的河道生态蓝线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河道生态蓝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八条(规划内容) 河道生态蓝线规划应当符合已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水系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确定的河道功能、规模及保护要求,并明确下列蓝线保护和控制内容:
(一)河道中心线、上口控制线、保护控制线;
(二)河道河底标高;
(三)河道中心线的控制点坐标;
(四)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第九条(划定原则) 划定河道生态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考虑河道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合城乡发展总体目标;
(四)与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专业规划相衔接;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划定要求) 首次划定生态蓝线的河道,局部与已实际用地重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协商调整。
第十一条(管理规定) 在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河道生态蓝线规划;
(三)符合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航行安全和第三方水事公共安全等相关要求。
河道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明确河道生态蓝线的控制标高、控制点坐标等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禁止规定) 在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建设活动:
(一)违反生态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河道生态蓝线内水域;
(三)擅自设置、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四)擅自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水系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第十三条(管理规定) 在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穿河、跨河桥梁、码头、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相关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审核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管理规定) 需要临时占用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的用地或水域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生态环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审核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十五条(建设规定) 支持和鼓励河道生态岸线建设,改善水生态环境。因水体自然岸线保留或者恢复、水生态和水景观建设等需要,在符合防洪和航运等安全运行条件下允许对河道生态蓝线进行局部调整和优化。
第十六条(调整规定) 已批准划定的河道生态蓝线,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特殊用地项目建设用地要求,确实无法避让水域的;
(三)城市防洪、排涝、灌溉、港航等水工程建设需要的;
(四)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覆盖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及优化河道线形的。
第十七条(调整程序) 因发生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调整河道生态蓝线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确需调整的,应当同步调整详细规划,并随调整后的详细规划一并报批;
(二)因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河道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依据论证结果调整河道生态蓝线,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调整后的河道生态蓝线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衔接,不得擅自减少规划范围内河道的水域面积。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调整后的河道生态蓝线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八条(蓝线范围原有设施管理规定) 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应当稳妥有序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河道生态蓝线控制范围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效规定)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常州市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管控、保护与管理,保障河道防洪除涝、供水和航运安全,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常州市水利局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了《常州市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经常州市司法局初步审查、修改,形成了《常州市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4.《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包括河道生态蓝线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河道生态蓝线的划定及调整程序、河道生态蓝线内区域的管理规定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河道生态蓝线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生态蓝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河道生态蓝线的定义及主要指标的含义。
(二)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办法》规定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河道生态蓝线划定、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河道生态蓝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明确了河道生态蓝线划定的原则与要求。《办法》明确了河道生态蓝线应当通过河道生态蓝线规划进行划定、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明确了确需调整的特殊情形及相应的调整程序;明确了首次划定生态蓝线的河道涉及局部与已实际用地重叠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协商调整。
(四)明确了河道生态蓝线的管理要求。《办法》明确了将经批准的河道生态蓝线规划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明确了在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开展相关建设活动的管理规定、禁止事项;明确了蓝线范围内原有设施的管理、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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