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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
发布日期: 2020-02-03   字号:〖

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到2月2日(周日),全国各地也就延迟复工出台了相关通知,江苏省要求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企业用工方面的法律提示主要如下:

(一)春节延长假期性质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春节延长放假的三天中,1月31日(星期五)为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调休上班,2月2日(星期日)原为正常休息日。因此,春节假期实际仅延长了两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此次所延长的两天春节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并非《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须遵照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上述春节延长假期上班的,应当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比照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另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企业无权将该两天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的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如企业此前已经安排员工在上述期间休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的,应当予以撤销更改,另行安排休假。

(二)地方政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企业必须遵守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发布的禁止提前复工的通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根据常州市人社局发布的通知,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9日24时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须经所在地辖市、区防控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工,复工企业原则上使用在常员工,不从外地输入,同时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三)关于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问题

根据人社部、江苏省人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政策规定,现对2020年常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整理如下:

2020年常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日期

时间安排

政策解读

124日(除夕)

调休放假

119日上班调休。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25-27日(正月初一到初三)

法定休假日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128-30日(正月初四到初六)

调休放假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31-22

(正月初七到初九)

国家延长春节假期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3-9日(正月初十到十六)

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

1.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2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2.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3.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210日之后

 

措施解除复工

 

1.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2.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四)企业在2月10日后复工之后如何应对疫情防控

员工返岗前,企业应主动与员工联系沟通,了解员工春节假期期间的出行信息,对于在14天以内有湖北省旅行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通知其暂缓返岗上班,在获得合格的体检报告后,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上班。2020年2月10日正式复工后,建议企业准备好充足的口罩、手套、消毒液、体温计等,向每名员工发放,并做好出入的体温测量,对办公场所定期消毒,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上报。

(五)企业在2月10日后仍然不能复工如何应对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31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职工在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其工资报酬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其工资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七)新型肺炎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肺炎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八)劳动合同在医疗期、隔离期内届满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期满或紧急措施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上述人员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发送劳动合同顺延的通知,并正常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提醒员工提供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用人单位亦可自行搜集整理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以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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