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8]常行复第015 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王某某。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2016]第003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8年3月6日追加王某某为本案第三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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