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071号)
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
申请人林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于2019年5月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204021512108651),于2019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