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籍与居住地均在经开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列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一)援助对象 1、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户; 2、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革命残疾军人; 4、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复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失独家庭中的老年人; 6、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区级以上劳模; 7、年满60周岁的分散供养特困对象; 8、年满70周岁的归国华侨; 9、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10、年满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补助对象 11、80-89周岁的老年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