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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AI智能导读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6年9月9日至10月10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常州市消火栓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627;请在首页注明“常州市消火栓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f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常州市消火栓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6年9月8日

附件1

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救援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及类型)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消防供水或者泡沫溶液的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与公共供水系统连接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公共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消防专项规划中明确消火栓的建设、管理等内容,并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公共消火栓建设、维护以及灭火救援水费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消火栓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消火栓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科学制定年度消防监督计划,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依职权做好消火栓管理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负责指导供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供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供水服务,加强对供水单位建设、维护公共消火栓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消火栓规划)  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或者修订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消火栓的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交通、城市更新、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相关部门在编制交通、城市更新和供水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并征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满足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

第七条(消火栓建设)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供水单位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建设,保障消防安全需要。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类别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码建档,与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条(公共消火栓复核验收)  公共消火栓应当与所在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供水主管部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对公共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效、是否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等情况进行复核。公共消火栓数量不足或者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供水单位及时补建、改建。

第九条(迁移改建)  公共消火栓因城市更新、道路改建等原因需要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供水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单位。迁移、改建期间停止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临时供水保障措施,保障消防取水需求,并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供水功能。

第十条(工程消防审查验收)  消火栓所在建设工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相关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十一条(使用要求)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供水单位同意,办理使用手续后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附近区域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

(三)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四)偷盗消火栓及其零部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灭火取水或者损害消火栓的行为。

第十三条(停水降压)  供水管线计划大范围或者较长时间降压停水,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通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四条(维护保养)  公共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供水单位负责。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栓体完好,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

(三)发现栓体损毁、部件丢失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四)每年定期试水不少于两次,并排放栓内存水;

(五)每两年进行一次刷漆保养。

单位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定期组织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责任。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护维修除外。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消火栓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定期维修保养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火栓损坏、缺损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协调供水单位及时维修。

第十六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消火栓安全隐患提出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消防救援机构、供水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等应当公开举报投诉渠道,接到消火栓相关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线索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智能化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广智能化消火栓,依托消防安全管理系统、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等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公共消火栓位置、水压、状态、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等信息的数字化采集、监测、预警,以及灭火救援、临时用水等情形的远程申请取水功能,提升消防救援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八条(协作机制)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水行政、交通运输、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常政规〔20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消火栓作为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灭火救援使用最为普遍的取水设施和抢险救灾最重要的基础保障,在消防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切实加强消火栓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消防救援局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了《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经我局初步审查、修改,形成了《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一、立法必要性

《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常政规〔2014〕10号)自2014年11月施行至今,对规范本市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修改、机构改革推进和管理实践发展,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消火栓管理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上位法依据发生变化。原办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进行了修改、修订,特别是《消防法》2021年修正、《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年第二次修订,对消防工作领导体制、消防专项规划、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重大调整。

二是机构改革后职责分工变化。2018年消防体制改革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转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的职责应当按照新的职能划分,调整为“消防救援机构”。同时,根据住建部门有关规章的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也发生了重大调整,相关备案、审核、验收职责已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三是部分制度安排需进一步完善。原办法在政府职责、临时使用消火栓审批、市政公共消火栓维护保养主体、维护保养经费保障、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具体规范不够清晰、与上位法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需要予以完善。

二、主要依据

制定《办法(草案)》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供水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修订)、《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修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此外还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江苏省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苏消﹝2025﹞91号)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定义与分类。将全市消火栓划分为公共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三类,确定不同管理属性。

(二)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各级政府统筹领导、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指导、供水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权责体系,并将消火栓建设、维护及灭火救援水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落地。

(三)建设验收流程规范。压实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公共消火栓由供水单位按标准建设并统一编码建档、实时共享信息,单位及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套建设。同时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供水主管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复核机制。在上位法基础上,结合有关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特殊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求。

(四)消火栓使用规范。一是明确消火栓的专属使用属性,并规定绿化、市容、环卫等特殊场景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需向供水单位申请,在指定点位取水,遇火情立即停止使用并恢复原状。二是划定禁止行为清单,明确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擅自开启取水、偷盗部件等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禁止性情形。三是规范迁建、改建要求,明确公共消火栓因城市更新、道路改建需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需提前告知相关部门,施工期间落实临时消防供水保障。四是强调停水管理,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通知消防救援机构,预留应急处置空间。

(五)维护保养及日常监督责任。一是分类明确维保主体,公共消火栓由供水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应建立巡视管理制度,落实故障维修、试水、刷漆保养等硬性要求;单位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维保;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属地村(居)委会明确责任主体,保修期满后可依规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展大中修。二是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职责开展消火栓专项检查,发现设施损坏缺损的及时通知供水主管部门督促供水单位限时修复。三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公开消火栓隐患投诉举报渠道,接到线索后及时处置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六)升级智能管理。依托现有消防管理平台,推进全市消火栓的智能化升级,实现设施位置、水压、状态等信息数字化采集、监测预警,开放远程取水申请功能,提升灭火救援响应效率。

(七)完善协作机制。要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住建、公安、交通运输、供水单位等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线索移送的联动机制,提升消防救援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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