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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办发〔2022〕62号)精神,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可以在2023年8月1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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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9-8568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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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常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1: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苏办发〔2022〕62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中长期规划部署,高质量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加快构建覆盖全面、权责清晰、保障适度、质量可靠、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基本养老服务是由国家直接提供或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和兜底性服务,包括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发展所需的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和关爱服务等内容。以经济困难和亟需照护的老年人为重点,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点保障高龄、独居、孤寡、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到2025年,全市构建起与人口结构、基础条件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养老与医疗、事业和产业、传统模式与新兴模式“三项融合”常州模式,明晰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健全完善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有效保障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落实《常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各辖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本级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内容、标准和对象,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获得方便可及、适度均等、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注: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推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规范我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待遇、政府购买基本养老项目的重要依据,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探索建立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与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结果共享机制,对医保部门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民政部门在给予护理补贴、指导养老机构开展入院评估时,探索采信医保部门评定结果。推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衔接,鼓励各地依托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统筹开展评估服务。加强高龄老年人评估服务,至2025年,全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全覆盖。稳妥推进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的社会化评价,加快培育规范化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3.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全市老龄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养老服务状况抽样调查,为优化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提供依据。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鼓励各地依托信息化等手段,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共享。建立尊老金主动发放机制,推进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尊老金“免申即享”动态管理。健全养老服务顾问制度,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家庭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方案建议和资源链接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二)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兜底功能

4.加强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相应纳入低收入人口救助保障范围,落实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档确定,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到“十四五”末,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本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衔接,可通过机构养老、居家上门、社区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长期护理保险等,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落实探访关爱服务,对80周岁及以上高龄的、经济困难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空巢独居老年人,依托居(村)民自治组织和网格化体系,建立定期探访关爱机制,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视频形式,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防范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5.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市、区两级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等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机构的保基本作用,满足城乡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低收入老年人的托养服务。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轮候排序原则,经济困难家庭中失能、残疾、空巢独居老年人,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各地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的社会化运营,综合考量从业信息、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择优选择运营方,加强绩效监管,提高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

6.健全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县(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进县、区级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在发挥乡镇敬老院兜底保障功能基础上,推动转型升级改造。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品牌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运营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推行“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社会捐一点、个人付一点”的资金筹措模式,保障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可持续运营,为有需求的老年村民提供日托、探访、助餐助浴、文化娱乐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

(三)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能力

7.完善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功能。以县(市、区)为单位推动建设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机构专业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推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效结合,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构建完善社区老年助餐服务体系,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8.提升长期照护服务能力。依托具备照护能力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设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为80周岁以上的孤寡、独居和空巢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护照料、康复护理、陪诊转介等服务。增加家庭照护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失智、高龄等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十四五”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持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工作机制,提高评估工作质量。根据实际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等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范围。提升上门护理从业人员和亲情照护人员护理专业知识,满足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9.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智慧养老”建设,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实现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津补贴领取等老年人高频服务事项便捷办理。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等生活性服务应保留线下办理渠道。加强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培训,帮助老年人积极融入信息社会,跨越“数字鸿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务办、市卫健委)

(四)拓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10.推动国有企业有效供给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区域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标杆示范引领、公益床位储备、风险应急处置等作用。鼓励各地组建国有养老服务集团公司,通过收购、转隶等方式将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企业或拓展为连锁服务机构。探索国有经济发挥国有企业资源优势,在旅居康养等领域提供差异化供给。(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11.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税费等优惠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为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基本养老服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老年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承接,保障困难老年人群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信托、设立慈善基金、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12.增强养老设施用地供给基本养老服务。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划拨用地需求,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法定材料,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编制《常州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整体规划》,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应综合考虑日常需求、辐射半径等因素,最大程度体现老年友好性和服务便利性。(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13.强化养老设施公建配套基本养老服务。新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根据标准,落实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要求,满足周边居民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优先推进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14.支持闲置房产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利用企业厂房、宾馆酒店、医院、疗养院、办公楼、社区配套用房等闲置资源和存量房产改造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45号)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存量资源统筹利用“一事一议”协调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中规划、消防等手续办理问题。农村地区闲置的校舍、厂房、村部等资源优先用于发展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政务办)

(五)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15.加强质量监管。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内容标准,定期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对服务对象定期开展满意度测评并加大结果运用力度,常态化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积极推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到“十四五”末,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覆盖率达到80%以上,承担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职能的民办养老机构须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建立养老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深入开展养老服务场所联合安全检查,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事项的监管,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并整改到位。全面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认真落实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措施,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16.加强权益保护。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子女对老年人的家庭照护责任,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围绕户籍迁移、公共交通、出入景区、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需求,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体系,提升为老服务能力。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准入、备案管理、预付费监管、风险预警、社会监督等制度,建立健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长效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部门间涉老数据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将发展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目标明确到位、任务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将基本养老服务相关内容列入市对县(市、区)高质量考核监测指标。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对基本养老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基本养老服务政策落到实处。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基本养老服务的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弘扬中华民族爱老敬老传统美德,督促赡(扶)养义务人切实履行赡(扶)养义务,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相关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激励褒扬措施,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


附件2:关于《常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引导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所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机制性措施;是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各尽其责、有序协同养老服务供给格局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办发〔2022〕62号)精神要求,按照市领导要求,市民政局逐条对照省文件内容,抓好研究落实,起草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积极完成上级决策部署任务、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常有颐养”民生保障能力的有力举措。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办发〔2022〕62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级文件精神,市民政局高度重视,5月份草拟《实施意见》,提交全市民政业务工作推进会议进行论证讨论和完善;6月20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区级人民政府发文征求意见,吸收采纳并修改意见;7月10日召集发改、卫健、医保、财政、住建等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重点单位开展论证讨论,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2025年,全市构建起与人口结构、基础条件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养老与医疗、事业和产业、传统模式与新兴模式“三项融合”常州模式,明晰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健全完善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有效保障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包括五个方面16项重点工作:1、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推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2、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功能。 加强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健全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3、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能力。完善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提升长期照护服务能力、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4、拓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推动国有企业有效供给基本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增强养老设施用地供给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养老设施公建配套基本养老服务、支持闲置房产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5、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提出加强质量监管和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指导、营造良好氛围三方面要求。

五、解读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常州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19-8568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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