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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现将《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6月9日至7月8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三星村遗址保护立法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627;请在首页注明“三星村遗址保护立法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f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三星村遗址保护立法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5年6月9日

附件1

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三星村遗址保护,促进遗址保护成果与经济社会文化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三星村遗址的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活化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对象)本条例所称三星村遗址,是指以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三星村为核心区域、经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期文化遗址。

三星村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墓葬、古代人类遗骸;

(二)房址、壕沟、堤坝、祭台、窑址等古代人类生产生活场所;

(三)玉器、石器、陶器以及骨、角、牙、蚌类器等出土文物;

(四)山形水系、地势关系等环境要素;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第四条(保护原则)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第一、科学管理、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的原则,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三星村遗址保护的重要事项,统筹相关资金用于遗址保护工作。

金坛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将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朱林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三星村遗址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三星村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保护经费) 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三星村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保护机构) 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负责三星村遗址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遗址保护规划;

(二)负责遗址日常保护和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反遗址保护规定的行为;

(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保护管理档案;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址内的考古工作实施监督;

(五)开展遗址价值发掘、阐释、研究、教育、利用和传播工作;

(六)引导支持三星村当地村民、民间组织等参与遗址保护;

(七)其他与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公众参与) 三星村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当地村民遵守遗址保护规定,组织将遗址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技术支持、志愿服务、公益性宣传教育等方式,参与遗址的保护和利用。以实物或资金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金坛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互衔接。

依法公布实施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批准。

编制或者修订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三星村遗址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三星村遗址保护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第十二条(保护区划内的禁止行为) 三星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移动、破坏保护标志、界桩、标识说明;

(二)擅自损毁、拆除文物保护性设施;

(三)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四)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三星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作物;

(三)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

(四)其他影响遗址安全、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行为。

金坛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并公布禁止种植的深根系植物、作物清单。

在保护范围内开展遗址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工程,以及建设相关设施的,不得超过考古勘探或发掘评估确定的土层扰动深度。

第十四条(重点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除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外,三星村遗址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护规划要求种植树木;

(二)野炊、祭扫、燃放孔明灯或者烟花爆竹;

(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四)在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划定的商业经营区域外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一般保护区行为限制)三星村遗址一般保护区内的村落和道路不得扩建、新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一般保护区内处理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不得污染遗址及其环境。

第十六条(环境风貌整治)三星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生活设施,其高度、体量、风貌、密度等,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三星村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生产生活设施影响遗址安全,或者与遗址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应当依法整治、改造或者拆除。

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影响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作物,应当及时清除,并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修复植被、美化环境。

第十七条(考古活动) 未经依法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三星村遗址周边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在三星村遗址周边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出土文物保护) 开展三星村遗址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妥善保存各类勘探和发掘资料。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当向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送交结项报告副本,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依法由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时保护、收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出土文物。出土文物需要依法指定或调拨至本市以外机构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利用限制)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情况,经过勘探核实后划定三星村地下文物埋藏区,并依法公布。

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三星村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有关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在三星村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先行开展考古调查、勘探。

第二十条(遗产安全) 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三星村遗址安全责任制。

市、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指导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按照遗址保护要求,配备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立文物防灾减灾制度,增强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巡查与监测)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并建立动态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对遗址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安全监测。

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志愿者、村民担任文物保护员,协助开展遗址巡查保护工作。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和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依法制定三星村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危及三星村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考古研究与价值阐释)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三星村遗址保护、管理、研究信息资料档案,积极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挖掘、阐释三星村遗址的内涵和价值,建设国家级遗址保护研究基地。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三星村遗址相关研究,鼓励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 鼓励利用三星村遗址、相关文物及其研究成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宣传三星村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

第二十五条(展示利用) 三星村遗址展示利用,应当坚持合理、适度、可持续原则,运用创意、科技手段展示遗址价值内涵,发挥遗址的社会教育功能和使用价值,实现遗址的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展示利用。

鼓励依托三星村考古遗址公园、三星村遗址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场所,展示三星村遗址的考古发掘、保护、研究成果。

鼓励运用数字扫描、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三星村遗址及其出土文物的展示水平,多维度、多方式展现遗址价值内涵。

第二十六条(文旅融合)鼓励开展与三星村遗址相关文化交流、文艺创作、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发展遗址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科学核定并公布重点保护区的游客承载量,优化参观线路,确保文物和游客安全。

第二十七条(影视拍摄或举办大型活动)在三星村遗址拍摄影视作品、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与拍摄机构或者活动举办方共同制定工作方案,确保遗址、出土文物和环境风貌安全。利用文物举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向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保护范围内禁止性条款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坛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在重点保护区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重点保护区内倾倒垃圾的,由金坛区人民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点保护区内排放污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着力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通过健全文物保护利用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划定文物保护利用的红线和底线,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和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法治意识,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三星村遗址作为实证长江中下游文明起源的重要遗址,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制定《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新时期文化遗产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了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实现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模式创新,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金坛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金坛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送审稿后,市司法局进行了初步的审查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设为五章,共三十二条,分为总则、规划与管理、传承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条例(草案)》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在充分保护三星村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基础上,将三星村遗址保护、科学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相结合,以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一是厘清各方主体责任。《条例(草案)》明确了市、区、镇三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工作职责,着力构建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二是明确遗址保护要求。《条例(草案)》根据已批复的《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细化了遗址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要求,为遗址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三是加强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三星村遗址保护和利用,规定遗址保护机构、村民和社会公众在三星村遗址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社会公众共享遗址保护成果,促进遗址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同推进。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结合三星村遗址保护实际,明确、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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