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从《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从2026年1月1日起,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常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将执行“新政”: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人数,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按户收取,每户每月4元,其中,独居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元进行收取,随自来水水费征收。对于居民用户每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用水量≤4吨的,免收当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但是,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认定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特困职工家庭等群体,可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居民而言,这次收费调整后是涨价了还是降价了?对在职人员家庭,总体与之前的收费是持平或下降,仅有一种情形例外,那就是1户仅有1人在职,原缴费每月3元,这次调整为每月4元,一户家庭中在职人数越多,每月支出降幅越大。对于离退休人员家庭,总体为持平,如1户有2人且均为离退休人员,每月支出不变;如1户只有1人且为离退休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申请确认,按每月2元缴纳,每月支不变。
据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符合规定的环卫设施(含垃圾收集房)的建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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