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拟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研究起草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5年9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传真:0519-85681999
2.电子邮箱:czrsjfgc@163.com
附件: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9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市人社局对2024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常劳社规〔2010〕2号)
二、《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劳社规〔2010〕3号)
三、《关于发布常州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常人社规〔2010〕6号)
四、《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规〔2011〕1号)
五、《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常人社规〔2011〕2号)
六、《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规〔2011〕4号)
七、《常州市市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常人社规〔2011〕5号)
八、《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规〔2012〕1号)
九、《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规〔2013〕2号)
十、《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实施办法(试行)》(常人社规〔2018〕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上位法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专项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部分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拟废止10件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