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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发布日期:2024-11-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答: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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