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将常州市水利局起草的《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11月21日至12月22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2187;请在首页注明“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357007862@qq.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市水利局将与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
1.《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常州市水利局
2025年11月21日
附件1
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进一步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严格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贯彻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全面推动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和非常规水源利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节约用水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和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相关职责。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面向公共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水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水科学知识。
公共机构应当增强工作人员的节水意识,培养节水习惯,提高节水管理水平。鼓励设施对外开放的公共机构,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节水宣传。
学校应当积极推进节水教育进校园、进课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水宣传,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参与节水社会实践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约用水义务。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八条 本市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限制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
编制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应当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
第十条 本市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级下达的全市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每五年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明确各县级市(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标准。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以及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用水定额或地方用水定额标准。
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额用水管理,实施用水定额贯标行动,组织用水单位采用上年度数据对照国家用水定额的先进值、通用值(限定值)进行检视,全面落实用水定额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本市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年用水量达一万立方米以上或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
使用多水源的用水单位,各水源用水计划应分别下达。
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执行《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用水应当计量。
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体系。
公共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江苏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公共供水价格,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放开再生水定价,通过与供水价格形成合理价差,引导各类用水户提高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加强用水效率管理,高效利用水资源。
市、县级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市、县级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农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积极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
第十六条 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 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在本市生产或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以及提供相关检验检测的机构(部门)等应当遵守《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工业用水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市、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指导和管理。
对列入国家名录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本市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以及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
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时,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方案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 节水措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定情形外,都应当依法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年取用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鼓励其他取水单位和个人参照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规定和要求:
(一)采用先进的制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制水效率和质量,回收利用工艺尾水。自用水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护、检查、维修和管理,应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供水管网安全监测及维护管理水平,减少破损事故发生,控制管网漏损。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及时提供计划用水户户名变更和新增计划用水户信息。建立用水户及其用水信息数据库,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共享。
(四)严格执行分类水价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行计量收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促进节约用水明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居民用水户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水情水价,增强节水意识;
(二)学习节水知识,掌握节水方法,培养节水型生活方式;
(三)选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并保障良好运行,不购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
(四)积极配合节水改造,发现跑冒滴漏等情况及时维修。
(五)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负责节水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二)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培训,建设节水型单位;
(三)创造条件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四)开展内部用水情况统计,实行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分类装表计量和分级装表计量,加强水计量设施运行维护,建立用水台账;
(五)改造或者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六)加强取用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发生跑冒滴漏等情况。
(七)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还应当遵守《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计划用水户应当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并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于用水前三十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测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者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变化,以及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用水户,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改进用水方式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用水应当推广节水技术。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率;推广集约化节水型种植养殖技术和尾水处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工业用水应当全过程控制,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当达到强制性标准。未达到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技术改造。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鼓励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试剂溶剂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尾水应当重复利用。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水效标准节水型器具和设备。
洗浴、游泳馆等特种用水行业必须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设施。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和循环用水设施,减少洗车用水消耗。
第二十七条 本市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水表率作用,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节水管理,厉行节约,杜绝瓶装饮用水浪费等现象,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开展节水改造,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四章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鼓励其他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循环利用、废水处理、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循环利用和再生水利用。
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污水管网和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铺装、植草沟、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
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工程,科学开发利用雨水资源。
第三十条 再生水供给单位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转,水质符合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和与再生水使用单位约定的标准。
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管道、水箱、出水口等外部设施表面应当有明显标识,管道不得与公共供水管道交叉连接。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组织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利用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非常规水源利用计划,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并不断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源条件但未合理使用或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单位,相应减少其取水计划或公共供水计划量。
第三十二条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新建项目景观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和公共供水。景观用水包括人造水景的湖、水湾、瀑布和喷泉等,但用于体育活动的瀑布、游泳池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市由政府部门管理的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除喷雾降温、降尘外),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限期停止取用公共供水。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水行政等部门制定方案,建设取用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的相关配套设施,明确停止取用公共供水的时限。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单位、社团和个人开展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充分发挥节水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节水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发展节水服务产业,支持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诊断、募集资本、技术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并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
支持节水服务企业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认证、审计、水平衡测试、技术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提高节水服务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企业对节水产品实施质量认证,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通过水价调节、财政补助、节水奖励等方式,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等各项水利发展、节水奖励专项引导资金,对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研究与推广、水平衡测试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补助。
对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可以享受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做好申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推进水权改革,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引导和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取水指标,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依法转让。
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通过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等形式明确的水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用水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方法,保证取(用)水量、节水指标等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加快节水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建立监管部门与供水企业、用水户间数据共享和实时监控信息系统,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对企业用水活动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依职权开展,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并严格控制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水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推行用水活动“一表通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计划用水户每五年进行用水审计,并对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户及时审计。鼓励其他用水户自愿接受用水审计。
计划用水户在用水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和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纳入江苏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对象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江苏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过程中采集其取用水信用信息,完整、及时、准确推送至省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其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用水户,是指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包括取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年取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其中:重点计划用水户是指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单位,年取用水量在本行政区域同类型单位中排名前3位的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机构,具备专业管理机构的大型及重点中型灌区;一般计划用水户是指除重点计划用水户以外,年取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用途要求,可进行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用水审计,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户的取水、用水、节水、耗水、退(排)水等活动的合规性、经济性及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监督、鉴定与评价。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7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非居民用水户计划取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2年12月,市政府颁布实施《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常政规〔2012〕1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推动我市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规范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办法》颁布时间较长,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节约用水条例》的颁布实施,国家、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政策,节水管理涉及的内容范围也相应扩大,《办法》已难以满足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实施《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进一步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完善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是我市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制定项目,由市水利局负责起草。2024年7月,常州市水利局赴溧阳、金坛、武进、新北、天宁、钟楼等辖市(区)开展前期调研,听取各地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全面梳理国家、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文件,搜集、研究苏州、南京等周边城市以及北京、浙江等先进地区的政策文件,吸收其先进经验和做法。经多轮研讨,于2024年11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市相关部门以及辖市(区)水利部门意见,同步在常州市水利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修订以及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的推行,经商市司法局同意,暂缓了办法的出台。2025年,常州市水利局依据修订后《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继续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8月,再次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13个部门以及一市六区水利部门的意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8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决定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不予采纳5条。 9月,市水利局法律顾问对《办法》进行了廉洁性评估,其在权力规范设定、防止利益冲突、程序规范设计、责权相统一等方面不存在廉洁性问题。并在常州市水利局法规处合法性初审核后,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形成《办法》(送审稿),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2025年9月,市水利局在按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和标准,对《办法》(送审稿)进行自我审查后,商请市市场监管局会审,结论为“不含有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不会对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三、主要内容
由于原《办法》出台于2012年,其篇章结构和内容已不再适合现行节约用水管理要求,本次修订主要依据《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施行)、《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正)以及节约用水管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起草,并参照有关地区节约用水管理有益经验,对现有政策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固定下来,篇章结构和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
修订后的《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共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管理体制机制、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规划与管控,主要明确节水规划编制、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用水定额管理、用水计量和价格管理、用水效率管理以及节水“三同时”制度等管控制度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第三章节水措施与管理,主要强化“取供用”全过程节水管理,明确各环节主体节水责任。重点强调用水环节节水措施,突出高耗水行业、特种行业以及公共机构节水管理,严格节水责任和措施。第四章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要求统筹规划、 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明确优先使用再生水情形,扩大再生水利用;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循环利用,提高利用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雨水利用。明确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特别规定政府部门管理的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除喷雾降温、降尘外,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限期停止取用公共供水。第五章保障和监督,强调对节水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节水产业发展, 强化先进节水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水权改革,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规范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用水审计和信用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主要对本《办法》的一些专业名词进行释义;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有效期以及同步废止的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