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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常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前期出台的各项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之上,印发了《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将《补充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4年以来,我市先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有效遏制纠治差旅费用中违规违纪和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推动公务出差专注公事、勤俭节约渐成新风。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我市研究修订了《补充规定》,将勤俭办一切事业要求进一步具体化、精细化、制度化。
二、《补充规定》中明确的主要新规定
(一)出差乘坐飞机、高铁的新要求。按规定可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一等座的,原则上不得购买超级经济舱、优选一等座等席别。
(二)职务职级并行后晋升的二级巡视员出差标准的执行。因公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不与职级挂钩,按照实际担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三)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的情况及费用报销规定。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且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同一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县(区、市)的,可以安排一次午休房。确因工作或特定行程需要,可以延迟退房。特别注意,午休房、延迟退房费用须在对应住宿费标准限额的50%内报销。
(四)到雄安新区出差的住宿费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900元/人·天、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550元/人·天、其余人员450元/人·天。特别注意,此标准仅适用于雄安新区,不含雄县、安新县、容城县。
(五)出差期间的用餐规定。应按规定自行用餐并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伙食费用。
(六)若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缴纳伙食费的规定。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七)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规定。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交通工具并领取市内交通费。市级机关出差人员乘坐市级部门公务用车(含公务租车)出行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领取市内交通费。
(八)若接待单位安排市内交通,缴纳交通费的规定。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交通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出差人员2人及以上共乘一辆车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25%交纳。
(九)被派至常驻地以外工作,差旅费报销规定。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应回原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应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十)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支付方式和凭证的要求。可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电子收付方式,出差人员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自动获取电子交易记录;通过其他非电子支付方式交纳的,接待单位应据实出具收款票据。上述凭证由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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