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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发布日期:2011-08-0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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