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市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2月14日。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常州市教育局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处。
联系电话:0519-85681355 。
邮箱:282854327@qq.com。
附件1:《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教育局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1:
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产教融合,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支撑产业、教育、科技、人才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教融合相关的促进、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多元主体协同,推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资源要素与产业需求深度对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产教融合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教促产、以产兴教,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深度融合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教融合工作的领导,将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保障经费投入,协调解决产教融合发展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产教融合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产教融合工作的统筹协调与指导推进,推动产教融合理念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增强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适应性,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术技能人才的评价、使用、激励等政策的衔接与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推动培训和就业协同联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建设。
科技部门负责推动科技创新平台、科研设施和科学数据等资源向产教融合领域开放共享,支持共建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本市产业链龙头企业建立大学生企业实习实训基地,开展校企人才与技术成果对接活动,深度参与产教融合。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科教城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教融合相关工作。
第六条(其他单位职责)群团组织、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与优势,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支持产教融合工作。
产业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推动园区内企业、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促进产教资源共建共享。
第七条(激励宣传)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产教融合表彰奖励制度,对在产教融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产教融合的先进经验、创新成果与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典型事迹,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推进与实施
第八条(产教融合型城市)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教融合机制,优化支持政策体系,搭建产教融合平台,统筹产业、教育、科技、人才协同发展,推动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
第九条(联合体与共同体)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法组建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推进实体化运作,发挥其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开发、产业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通过章程等约定成员间的合作内容、方式、权利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依法依规开展产教融合活动。
第十条(信息服务平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或支持建设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产教融合发展动态与政策措施、技术需求与资源目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及重点专业指南等信息,提供精准化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教育多元办学,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以资本、技术、设施、设备、场地、管理、数据等要素举办或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产教融合型企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孵化培育,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支持产教融合行业协会和促进会建设,推动行业组织融入产教融合改革。
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参与产教融合工作,带头落实产教融合任务,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应当在资源统筹共享、技术创新服务、教师实践培训、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合作。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改革)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总工会等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产业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化产教协同育人。
第十四条 (工匠精神培育)市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劳动教育、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推动职业体验中心、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资源向基础教育领域开放共享,支持学校聘请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授课。
第十五条 (中国特色学徒制)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职业院校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
职业院校应当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联合企业广泛开设学徒制班、现场工程师班及订单班,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定向培养紧缺领域高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拔尖人才培养)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拔尖人才培养机制。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以衔接贯通、职教高考、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方式,联合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形成中职、高职、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一体化的人才培养体系,选拔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第十七条(学科专业)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优化学科专业动态调整。
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应当瞄准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民生紧缺领域,布局建设相关学科专业,推进学科深度交叉融合,打造特色鲜明、相互协同的学科专业集群。
第十八条(教学资源开发)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发产教融合型教学资源。
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应当联合行业组织、企业等,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优化课程体系,及时融入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模式、新业态等内容,持续迭代更新,开发产教融合型课程、教材等教学资源。
第十九条(人才双向流动)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层次人才在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以及高科技企业、科研院所之间双岗互聘。
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高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应当支持专业人才双向交流聘任,畅通高科技企业、科研院所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学校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任职的渠道。
第二十条(实践教学)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建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高水平、专业化、共享型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
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应当健全企业实习实训制度,执行实习岗位规定,依托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开展面向企业真实生产项目的实践教学。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与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面向学生、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开放培训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
职业院校应当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融入专业课程体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程序申报行业评价规范和职业技能等级题库。
第二十二条(创新平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与产业园区合作,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建设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产教融合创新平台,推动产业、教育与科技融合。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与权益)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和权益分配机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企业围绕产业核心技术与关键工艺攻关,服务企业技术升级与产品研发。
科技成果归属由各方依法协议约定,未约定的按实际投入比例共有,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一定比例用于研发团队奖励,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二十四条(国际合作)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联合企业在海外设立实训基地、技术服务中心等人才培养载体,鼓励企业选派技术骨干参与海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实践教学。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设立与管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设立产教融合资金,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
产教融合资金可通过财政投入、企业出资、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产教融合工作。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产教融合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土地要素保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院校校舍、实习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预留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探索长期租赁、租赁与出让相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的安排,单列市级以上产教融合重大项目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产教融合基地等项目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金融支持)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产教融合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类型产教融合项目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依法开展产教融合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产教融合项目,建立贷款审批及放款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实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优惠政策和建立快速理赔机制,鼓励开发与产教融合相关的保险产品。
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二十九条(税费优惠)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撤回投资或者转让股权的,应当补缴已抵免的附加税费。
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院校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纳入研发费用范围,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第三十条(企业培训补贴)市、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联合开展学徒制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十一条(绩效分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确定职业院校产教融合的收益分配原则。
职业院校应当完善产教融合绩效分配方案,对产教融合收益实行专账管理,优先用于产教融合项目;对于产教融合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团队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产教融合收益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第三十二条(对话机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产教融合对话机制,定期组织政府、行业组织、企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多元主体开展对话交流活动,通过搭建平台、组织论坛、举办研讨会等形式,促进各方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资源要素对接等方面的深入沟通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违法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套取政府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信用监管)市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教融合信用评价体系,对违反本条例三十三条的失信行为,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考核评价)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价,对市有关部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履行产教融合职责情况进行督促。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术语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区域产教联合体,是指以市(县)区域内产业园区为基础,由地方政府牵头,以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链为依托,联合本地的职业院校、各类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机构等组成,旨在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组织。
(二)本条例所称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是指由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牵头,联合行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组建的,跨区域汇聚产教资源,能够有效促进产教布局高度匹配、服务高效对接、支撑全行业发展的产教融合新型组织形态。
(三)本条例所称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应用型人才和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显著带动、引领和示范效应的企业。
(四)本条例所称职业院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本科学校和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
(五)本条例所称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实施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决策部署,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服务常州“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区域性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市教育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起草了《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现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产教融合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贯通、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的战略性举措。常州作为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产业基础雄厚,各类教育资源特别是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资源比较丰富,具有深化产教融合的独特优势和迫切需求。
当前,我市产教融合工作仍面临一系列体制机制障碍:部门职责分散,协同效率不高;企业、行业参与动力不足,激励政策不完善;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不能完全匹配;产教融合信息不对称,资源共享程度不高等。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产教融合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有利于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形成“以教促产、以产兴教”的良性循环,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的制定将有利于系统整合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各方资源,构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产教融合新生态;有利于建立健全产教融合长效机制,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市教育局等部门联合成立立法工作专班,有序推进条例制定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进度,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组织专题学习培训,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各类政策文件,准确把握立法要求和政策导向。
三是开展广泛调研论证,先后赴浙江省宁波市等先进地区考察学习,深入本市科教城、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产业园区和相关企业实地调研,召开部门、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各类座谈会十余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四是研究起草条例文本,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研究形成《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初稿,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四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明确产教融合应当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教促产、以产兴教,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深度融合的发展格局。
第二章推进与实施(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区域产教联合体和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认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教学资源开发、人才双向流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职业技能认定培训、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国际化合作等内容。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专项资金设立与管理、土地要素保障、金融支持、保险保障、税费优惠、企业培训补贴、绩效分配、对话机制、违法责任、信用监管、考核评价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对相关术语进行解释,并规定条例施行时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