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进区实际和现实需要,按照“广覆盖、低标准、逐步提高”的原则,采取一个基本补偿(耕地)和四个专项补偿(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生态湿地、水源地)的办法,从2015年起对全区耕地、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生态湿地、水源地保护区(备用水源地)保护实行经济补偿。
耕地是指所有种植农作物(水生作物)的土地,但不包括下列土地:①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②农民庭院中种植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③河塘、水库等常水位岸线以下的耕地;④未种植的荒地;⑤已开始实质性建设的土地。
重要生态湿地是指规模面积500亩以上、建设标准达到区级以上的生态湿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