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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要求,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5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11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处(邮编:213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971570522@qq.com。联系人:刘战笑,联系电话:88060717。

附件:1.《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1:

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5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调整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划定为一个区片为一类地区,执行标准为7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5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人;金坛区、溧阳市划定为一个区片为二类地区,执行标准为6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0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0500元/人。自2026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最低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为1800元/亩;二类地区(金坛区、溧阳市)为1400元/亩。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市(区)自行制定并上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常政规〔2022〕3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规〔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我市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1月5日公布,2023年重新公布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为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按照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5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我市现行执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更新调整。

二、制订过程

为进一步凸显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市紧扣“统筹兼顾、调幅适中、同地同价、程序合法、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2025年5月,由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准备、落实工作经费,制定调整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分析全市经济社会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等基础资料。6月,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专班,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征求镇(街道)、村等多方面意见和建议,初步拟定调整幅度,并完成了区级成果制定。7月,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了市级平衡会,经过审核及平衡,在广泛听取相关参会部门意见、参考周边城市本轮意向涨幅的基础上确定各辖市区征地区片价标准,并同步调整本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形成初步成果后提交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初审。8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常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幅度满足全省最低标准要求。

三、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

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5.《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979号);

6.《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

7.《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5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四、现行执行标准实施及更新评估情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施行以来,市政府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要求足额归集、支付征地补偿款,执行情况良好,被征地农民和用地单位认可程度高,社会稳定性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保持标准的现势性,使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对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进行调整。

五、拟调整执行标准主要内容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的《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全市征地区片价的适用范围、涵盖内容、分配方式,其他相关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的确定原则和新的征地区片价执行时间、具体标准等作出了规定。

一是适用范围。全市域范围分为两类地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划定为一个区片为一类地区,金坛区、溧阳市划定为一个区片为二类地区。

二是涵盖内容。征地区片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其他补偿费用。

三是关于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是关于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最低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为1800元/亩;二类地区为1400元/亩。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市(区)自行制定并上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五是关于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常政规〔2022〕3号)执行。

六是关于新的征地区片价执行要求。为与原公布的征地区片价衔接,重新公布的征地区片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各辖市(区)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六、调整执行标准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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