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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便于社会公众与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8年12月8日,市政府颁布实施《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对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上级管理政策变化和业务服务的不断创新,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为了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振住房消费和支持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实际情况,结合上级最新有关住房和城市工作的文件精神,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订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金管〔2007〕2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2018〕18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8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城乡居民租购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5〕10号)等,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说明立法目的和依据,明确缴存主体、管理运作原则等;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明确了各机构的分工和职责;第三章缴存,强调住房公积金的依规缴存事宜,对缴存登记、账户管理、基数调整、缴存比例等进行规范化要求;第四章提取和使用,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和条件;申请贷款的情形和条件、贷款的担保管理、运作收益的分配等;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公积金中心接受社会监督,缴存单位接受职工监督的相关要求;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骗提骗贷行为查处进行规范。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的实施期限。

四、核心举措

(一)扩大缴存对象,增强制度吸引力。进一步明确了单位缴存职工的范围外,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以及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确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免征所得税,对个人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可以给予利息补贴。

(二)增加提取使用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需要,可以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也可以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缴存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在经批准后除可以购买国债外,也可以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发放项目建设贷款。

(三)维护缴存人权益,帮扶企业降负发展。单位及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应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由单位自主选择。原则上单位缴存比例在每年基数调整期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四)开展部门协作,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政府部门协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职责。明确公积金中心接受社会监督,缴存单位接受职工监督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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