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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对全市河湖的规划、管控、保护与管理,保障河道防洪除涝、供水和航运安全,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市水利局组织起草了《常州市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10月18日

通讯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5楼(邮编:213022)

联系电话:85682172,  联系人:叶先生

邮箱:86954771@qq.com

附件:1、《常州市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水利局

2025年9月17日

常州市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河道的规划、管控、保护与管理,保障河道防洪除涝、供水和航运安全,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生态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生态蓝线,是指河道规划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建设、河道整治、水系连通修复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主要包括河道上口控制线与河道保护控制线,保护控制线之内的区域为河道生态蓝线范围。

河道(含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上口控制线,是指有堤段河道断面的迎水坡堤肩(防洪墙顶)边线,无堤段河道断面与周边地坪交界线。

水库库区上口控制线,是指水库校核洪水位时水域与陆域岸线的交界线。

河道保护控制线,是指为保障河道防洪排涝、供水、航运、生态缓冲、景观绿化等综合功能发挥而确定的河道保护和用地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四条河道生态蓝线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划定并实施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工作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河道生态蓝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服从河道生态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对违反河道生态蓝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生态蓝线划定

第六条河道生态蓝线应当通过河道生态蓝线规划进行划定。

第七条河道生态蓝线规划由市、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生态蓝线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管理。

对新列入河道名录且暂未编制生态蓝线规划的河道,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蓝线进行划定。

第八条河道生态蓝线规划应当符合已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水系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确定的河道功能、规模及保护要求,并明确下列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

(一)河道中心线、上口控制线、保护控制线;

(二)河道河底标高;

(三)河道中心线的控制点坐标。

第九条河道生态蓝线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河道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做好与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有效衔接;

(三)符合城乡发展总体目标;

(四)符合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专业规划的要求;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河道生态蓝线划定应根据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河道及两侧生态空间保护等要求,在河道生态蓝线专项规划中具体确定。

河道首次划定生态蓝线时,涉及局部与已实际用地重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协商调整。

第十一条河道生态蓝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划定的河道生态蓝线,落实生态蓝线范围的保护和控制要求。在河道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明确河道生态蓝线的控制标高、控制点坐标等控制指标。

第三章 河道生态蓝线管理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批准的河道生态蓝线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分级管理规定对河道生态蓝线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在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河道生态蓝线规划;

(三)符合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航行安全和第三方水事公共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在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建设活动:

(一)违反生态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河道生态蓝线内水域;

(三)擅自设置、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四)擅自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水系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第十六条在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穿河、跨河桥梁、码头、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相关建设活动的,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审核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的用地或水域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审核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十八条支持和鼓励河道生态岸线建设,改善水生态环境,因水体自然岸线保留或者恢复、水生态和水景观建设等需要,在符合防洪和航运等安全运行条件下允许对河道生态蓝线进行局部调整和优化。

第十九条已批准划定的河道生态蓝线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调整: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要求,确实无法避让水域的;

(三)城市防洪、排涝、灌溉、港航等水工程建设需要调整河道生态蓝线的;

(四)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覆盖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及优化河道线形需要调整河道生态蓝线的。

第二十条因发生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调整河道生态蓝线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确需调整的,应同步调整详细规划,并随调整后的详细规划一并报批;

(二)因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河道建设工程方案、论证报告,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调整后的河道生态蓝线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衔接,不得擅自减少规划范围内河道的水域面积,在报批前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应当稳妥有序迁移或者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河道生态蓝线控制范围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常州市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要求,市水利局组织起草了《常州市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社会公众理解相关内容,现对《办法(草案)》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防洪、供水、航运和生态安全。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生态环境优美的河湖水域,是基本的民生福祉和公共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河湖长制重大改革。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强化河湖保护与管理,全市河湖面貌明显改善。但是,一些地方河湖保护认识不足,人为束窄、擅自挤占河湖空间,过度开发河湖资源等问题仍然存在,加强河湖空间管控的紧迫性不容忽视。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的规划、管控、保护和管理,恢复河湖生态,实现人水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依据《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本市河道实施生态蓝线管控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草案)》。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25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水利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国家、省内外有关河道生态蓝线划定和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科研规划机构立法建议,为《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步开展立法调研和研究,充分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完成了《办法(草案)》(初稿)。《办法(草案)》通过书面及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征求了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逐一梳理研究,充分予以吸纳。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五章2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河道生态蓝线的定义及适用对象。《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生态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二)明确了河道生态蓝线的定义。《办法(草案)》第三条规定,河道生态蓝线是指河道规划保护控制的地域界线。主要包括河道上口控制线与河道保护控制线,保护控制线之内的区域为河道生态蓝线范围。

(三)明确了河道生态蓝线管理部门职责。《办法(草案)》第四条规定,河道生态蓝线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划定并实施河道生态蓝线管理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河道生态蓝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明确了河道生态蓝线划定的原则与控制要求。《办法(草案)》第六条规定,河道生态蓝线应当通过河道生态蓝线规划进行划定。河道生态蓝线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进行管理。

(五)明确了河道生态蓝线的管理要求。《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批准的河道生态蓝线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河道生态蓝线范围内开展相关建设活动的管理规定、禁止事项规定以及特殊情形下河道生态蓝线调整程序。

(六)明确了违反《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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