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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6-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规划局提交的《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联系人:岳鸣刚   
    电话:0519—85683383    传真:85683377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下管线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信息(含通信、广播电视、公共监控、交通信号等)、照明以及占用城市公共地下空间的各类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统筹发展、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建设、行政综合执法、经信、交通运输、水利、国土、环保、园林、文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民防、通讯、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鼓励政策)  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
    鼓励采用共用管沟、综合管廊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规划编制)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保持相互衔接。
    各类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年底前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年度建设计划宜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相协调,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或需调整年度建设计划的,应及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管线设计原则)  各阶段的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应符合各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其它地下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横穿道路的管线宜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二)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控制点标高、管线技术要求以及与其它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
    (三)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四)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原则上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流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高压易燃、易爆管线应尽可能避开城市人口密集区,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留足间距及控制埋深,并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条(道路管线设置原则)  在城市道路红线内敷设地下管线的,其管线布置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各类管线的井位应尽量布置在对交通影响较小的位置;
    (二)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6米以上的,各类管线宜双侧布置;
    (三)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供水、污水、电力等管线;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燃气、信息等管线;
    (四)供水、燃气、信息等管线宜布置在非机动车道下,电力、热力、照明、小口径的配水配气等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机动车道下除污水、雨水管外,不宜布置其它管线。
    第十一条(项目中管线设置原则)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公用设施等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其布置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的主干管宜沿内部主干道敷设,其布置方式应符合各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二)与市政道路管线的接口位置应明确,管径、标高等符合接管要求;
    (三)建筑物周边的管线应合理布置管位,尽量避免交叉和干扰,一般按以下顺序排列(离建筑边线由近至远):污水、雨水、燃气、供水、信息、电力等;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管线规划内容)管线规划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各类公用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明确其设置要求;
    (二)各类管线干管的位置、走向和规格;
    (三)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地块内部与市政管道的接口,以及为了地块开发必须同步配套的周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管线规划内容)  管线规划应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还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确定雨水、污水等重力管道的控制点标高;
    (二)确定各类公用设施的位置、建设规模与用地规模;
    (三) 道路管线横断面布置;
    (四)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管线近远期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项目中管线综合设计内容)  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公用设施等项目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完成后,编制相应的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在管线规划的基础上,还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含建筑物周边支管在内的各类管线的位置、走向和规格;
    (二)支路以及建筑物周边的管线管位布置;
    (三)与建筑物主要管线进出口的接口。
    第十五条(管线规划编制)  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其电子成果应符合相关电子数据技术标准。
    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报审,未经审批通过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依据。
    道路或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或者所涉及外围管线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其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报建)  建设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持有关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道路或地块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或地块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报建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下管线规划许可申请;
    (二)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三)管线设计施工图;
    (四)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取得。
    没有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准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制定地下管线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需征用、划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征收房屋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不须办理许可证的情形)  下列管线建设可以不办理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其管线规划或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必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接受检查和协调:
    (一)按规划位置及要求延伸50米以内的;
    (二)横穿所有道路的各类管线,长度小于50米的;
    (三)因紧急抢修、抢险所必须敷设的临时管线。
    第二十条(验线)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规划核实)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管线工程测量图等竣工测绘成果,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管线工程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下管线信息入库标准和要求,及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系统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做好信息接受、收集、更新和安全备份工作,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三条(管线拆除、迁移管理) 
    地下管理管线交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地下管线因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拆除、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查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解释)  本办法由常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参照执行)  金坛、溧阳辖市的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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