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与居住地均在经开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列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一)援助对象
1、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户;
2、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革命残疾军人;
4、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复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失独家庭中的老年人;
6、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区级以上劳模;
7、年满60周岁的分散供养特困对象;
8、年满70周岁的归国华侨;
9、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10、年满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补助对象
11、80-89周岁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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