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国有林地等管界内的,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集体林地范围内的,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理责任人;老旧小区内,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居(村)民庭院内的,该居民为管理责任人;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实施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无管理单位或者权属不明的,由所在地的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按照有利于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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