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常发〔2017〕1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7〕63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制订了《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4月4日
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培育和壮大全市科技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源和要素顺畅流动的体制机制,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机构是围绕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业态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独立企事业法人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合伙制机构。
第三条 常州市科技局委托常州市科技服务业协会开展科技服务机构的备案评定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为全市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服务的机构,均可在“常州市技术创新网”(网址:http://kjj.changzhou.gov.cn/)备案。
备案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常州市注册成立,从事专业性科技服务的独立企事业法人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合伙制机构;
2.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质,并每年通过年检;
3.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队伍,专职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4.列入常州市科技服务业统计名录并按《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要求填报数据;
5.具有科技服务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第五条 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年受理。申请材料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
(一)申请。各申请机构登录“常州市技术创新网”,在线填写《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材料包括:
1.《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8);
2.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或租赁)、单位资质证明、特定科技服务业务执业资格证书或科技服务资格证、机构人员名册、劳动社保材料;
4.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完税证明。
(二)初审。各辖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科技服务机构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完成网上初审。
(三)审核。常州市科技服务业协会对通过初审的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及公示,无异议后向机构出具备案证书。
第六条 经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如有更名、注册地更换、法人更换、经营业务变化、经营状况变动(如关闭、并购、重组等)等情况,应于每年3月底前登录常州市技术创新网更新相关信息。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取消申请绩效奖补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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