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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适应新形势下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现将市住建局起草的《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按程序审查发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8月17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B座四楼常州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

传  真:85682100    电  话:85682876

电子邮箱:994074377@qq.com

附件:

1.《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8日


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办成公租房申请 “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住保〔2024〕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具体标准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分级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市级统筹项目的具体工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工作,辖市、区住建部门为牵头部门。

监察、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统计、税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规模、基本居住需求、当地居住水平及发展趋势,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并确定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

(七)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购买运营管理服务、房源维修维护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租赁、闲置住房转化等方式筹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予以免收。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第三章  申请和核准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具有本市居民户籍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其中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无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1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2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六)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在12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且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申请的,成年后可申请单独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登录指定网站线上申请或向户籍所在地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受理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走访核实,并将申请材料及走访核实情况提交至各辖市、区住建部门;

(二)收到常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各辖市、区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申请市级统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市住建部门在收到各辖市、区住建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后,于8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建部门和街道(镇政府)进行线上或线下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建部门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建部门申请复核。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全部为非本市户籍的,可视其在本市居住年限、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由市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原建设(筹集)用于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用于保障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出租。

第四章 实物配租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按相应标准发放租金补贴。市、区住建部门应根据房源数量和保障家庭需求,制定具体实物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条件及优先配租对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见义勇为、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多孩家庭以及孤老病残人员,应当优先保障。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其中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下肢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和视力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的申请人应当优先选房。

第二十三条  已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选房后放弃、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镇中低收入无房家庭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

第二十五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初次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委托市或区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或者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的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等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改变内部结构以及原有使用功能。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一条  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保障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实行年度复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在本市取得房屋的,其资格可保留至房屋交付后第六个月,期满退出。

第三十二条  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确有困难的家庭,经住建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

搬迁期满后,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过渡期满后,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第三十三条  搬迁期、过渡期及按照市场租金承租期间,承租家庭如再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可申请原地配租。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但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住建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和长效管理,为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各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租金补贴

第三十七条  租金补贴是指由政府按照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支持其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政府可按照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等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结合家庭人数发放租金补贴。

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保障范围,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租金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住房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本季度的租金补贴拨付到保障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条  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保障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实行年度复审,年度复审认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下个季度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欺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住建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建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第四十三条  违反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会同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规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服务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住建部门及其实施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9月2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常政发〔2008〕144号)和2013年11月13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13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适应新形势下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需要,进一步健全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切实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着重强调要实现精准保障、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规范运营管理,全面提升保障效能。我市现行的《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16号)自2013年实施以来,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住房保障形势的深刻变化,该办法已难以完全适配当前实际需求,保障对象范围、管理机制、申请流程等方面均需进一步优化完善。

为更好地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结合我市“常有安居”品牌建设的目标要求,亟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明确保障重点、简化申请流程、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与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二、起草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4.《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5.《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办成公租房申请 “一件事” 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住保〔2024〕76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对象

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核心保障对象,同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家庭纳入保障体系,进一步拓宽保障覆盖面。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用于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房源充足时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出租,以实现保障资源的精准配置。

(二)完善申请条件

细化申请条件,明确资产要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市户籍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其中,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金融资产、非营运车辆等符合规定标准。

(三)优化申请流程

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申请模式,申请人可登录指定网站在线提交申请,或向户籍所在地的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简化申请材料,仅需提供申请表、授权书、身份证及户口簿。缩短审核时限,将公租房审核时限控制在25个工作日内(不包含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

(四)规范保障方式

明确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轮候期间向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其中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多孩家庭、孤老病残等群体予以优先保障;租金补贴按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分档确定标准,每季度发放至保障对象账户,并逐步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五)健全退出机制

强化动态管理,对保障期内的家庭实行年度复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须按规定退出。实物配租家庭退出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最长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满仍无法退出且无其他住房的,过渡期内按合同约定租金收取,过渡期满后按市场价格缴纳。明确承租人若存在转借、转租、闲置等情形,应退回住房,确保保障资源合理高效使用。

(六)强化资金管理

明确保障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等,专项用于租金补贴发放、房源筹集、运营管理、维修维护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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