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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我市制定了《常州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更好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现行《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于2013年,随着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3年江苏省推进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改革,已无法适配当前住房保障体系与管理需求。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对行政事项要求的提高,需对准入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保障方式、退出方式等进行完善,以增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可执行性,故启动《办法》起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在适用范围、保障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租赁管理、退出机制等方面作了调整优化。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规定我市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同时规定适用范围为我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二)明确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调整申请条件。首次明确“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一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在12万元以下”的人群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将申请家庭收入线标准调整为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优化审核流程。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线提交申请。简化申请材料,仅需提供申请表、授权书、身份证及户口簿;缩短审核时限,将审核时间控制在2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经济状况核对时间)。

(五)强化租赁管理。住房保障实施单位可选聘专业化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若承租人出现转借、转租、闲置等情况,须退回住房,以保障资源合理高效利用。

(六)健全退出机制。强调动态管理,每年对在保对象进行复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需按规定退出。实物配租家庭若退出确有困难,可按规定申请搬迁期和过渡期,期间收取阶梯式租金,给予退出家庭一定缓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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