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垃圾处理设施压力不断加大,控制源头减量,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尤为迫切。今年,从9月1日起,《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过问、亲自部署的“关键小事”和“民生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视和关心。随着国家和省对垃圾分类工作系统性、综合性、规范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为进一步理顺政府、社会、企业、居民等各方主体职责,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2021年立法调研项目、2022年立法预备项目、2023年立法正式项目,历时三年制定出台。《条例》由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2日批准,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条例》的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出台《条例》能有力推动我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和质的跨越。
一是有助于建设环境美好资源节约型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去年又专门给上海嘉兴路街道垃圾分类志愿者回信,再次强调“要推动垃圾分类成为低碳生活新时尚”。通过立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人们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是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求。我市已经高质量迈入GDP万亿之城,与之相应的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管理能力也要迈上一个新台阶,实现全社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就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二是有助于解决影响分类质效的突出问题。我市自2017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虽然取得了进展,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国家、省现有的法律、法规虽有部分条款对生活垃圾分类作出原则性要求,我市也出台了政府规章,但随着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部门的职责已发生变化,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进一步明晰各方职责、规范分类行为、细化监管措施,在源头减量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逐步建立起系统完备、行之有效的工作体系,提高分类质效。
三是有助于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和习惯。法规实施的过程也是宣传的过程,通过普法宣传、知识培训、以案释法等措施,可以快速提高全社会生活垃圾分类的守法意识,加快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为我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
3.《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九章、五十八条,在吸取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重构了我市生活垃圾治理体系,主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划与建设的相关要求;建立分类投放的相关制度并明确具体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建设及作业要求;源头减量的机制建设和具体措施;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等内容。
5. 《条例》实施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6. 《条例》中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明确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对分类投放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设施设备。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得随意丢弃。禁止将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7. 《条例》中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及作业人员;
(二)保持收集、运输设备功能完好、标识规范明显、外观整洁;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置场所;
(四)收集作业后应当将收集容器复位,及时清理收集、运输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保持场地环境整洁;
(五)收集、运输过程中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不得沿途随意倾倒、堆放、抛撒、焚烧生活垃圾;
(六)不得将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
(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车辆行驶信息等数据,并按照规定上传至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管理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8. 《条例》中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明确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确保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明确要求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
(二)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依法设置的贮存、暂存场所或者处置设施点;
(三)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使用专用车辆采用密闭方式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置设施点;
(四)对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置设施点。
9. 《条例》中对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上有哪些规定要求?
答:《条例》要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商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共享制度,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覆盖全市的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管理。条例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实施情况纳入有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求各级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