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地下空间被誉为领陆、领水、领空之外的“第四国土”,向地下要空间、要安全、要资源,是当前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为落实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大力发展新型储能”的部署要求,常州市在总结金坛区率全国之先探路盐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经验基础上,将于今年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常州市盐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30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孙秀峰在作《办法》草案说明时介绍,金坛区岩盐矿区总面积60.5平方公里,资源储量约163亿吨,采矿后形成的盐腔单体可达20万—40万立方米,具有优越的稳定性、可塑性和密封性,是国内盐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最好的地区之一。目前,全区已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盐穴腔体约70座,在存储天然气、压缩空气储能等方面具备独特优势。但由于该项工作在我国整体上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新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缺少国家层面法律的顶层设计,盐穴开发利用管理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例如,地下空间权利主体和客体界定困难,矿产资源和地下空间资源统筹配置机制亟待建立,监管职责难以落实等问题,制约了盐穴资源的安全高效永续利用。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盐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对推动盐穴地下空间资源科学合理利用,保障能源安全、公共安全及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立法,旨在加强盐穴地下空间资源创新性配置管理,有效发挥盐穴地下空间生产要素作用,开创规范、高效、安全利用新局面,切实维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
《办法》草案明确了盐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要求。为确保盐穴开发利用安全稳定,《办法》草案规定了其使用权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需同时承担安全监督管理、日常巡查检查和联合执法等工作。
为优化盐穴地下空间权益配置,《办法》草案依据要求,对盐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整体开展矿产压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查询服务系统,避免“一穴一评估”情况的发生。“考虑到盐穴地表存在一定数量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据自然资源部《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明确对盐穴开发利用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可直接新设盐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孙秀峰介绍,《办法》草案根据盐穴出让实例,进一步细化了盐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出让、单独出让、先租后让及年限、价款计算等内容,为后续权益配置提供遵循。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有组成人员提出,盐穴地表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地下空间则为国有建设用地,这两项权利需进一步细化、规范、界定,同时,在盐穴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注重保护村集体和农民利益,建议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予以明确。还有组成人员建议,需进一步明确盐穴开发利用中对于生态环境安全的规定,并厘清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此外还需对存量盐穴和新增盐穴区别处理,作出相应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论证、吸纳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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