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3月31日至4月30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立法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627;请在首页注明“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立法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f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立法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5年3月31日
附件1
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锡剧保护传承,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锡剧的保护、传承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原则)锡剧保护传承工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积极保护、融合创新、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保护对象)锡剧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锡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锡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唱腔、音乐、曲谱、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锡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头面等制作技艺;
(三)与锡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与锡剧密切相关的方言、传统习俗;
(五)与锡剧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锡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锡剧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锡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锡剧的保护、传承、发展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锡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鼓励成立锡剧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表演团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锡剧保护、传承。
第八条(社会参与) 鼓励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锡剧研究会、锡剧表演团体、锡剧戏迷组织等,开展锡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史料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设立锡剧保护传承基金、投资建设锡剧保护传承场所设施等方式,参与锡剧保护传承工作。
第九条(资金支持)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锡剧保护传承的财政投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资源调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设施建设、送戏下乡、传播交流等项目,以及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锡剧保护传承支出。
第十条(保护空间)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布局锡剧演出空间,支持建设锡剧演出、展示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设锡剧文化展示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自有场地,支持锡剧演出。
第十一条(抢救保护)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锡剧保护传承规划,开展锡剧资源调查,建立史料档案和保护清单,认定、记录、收集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档案资料、口述历史和相关实物,挖掘整理传统锡剧剧目、唱腔、音乐、服饰以及相关技艺。
支持建设锡剧纪念馆、博物馆,促进锡剧艺术历史研究和保护、传承。
第十二条(创作扶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锡剧艺术创作,鼓励创作、复排、移植改编体现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具有时代特征、符合现代审美的精品剧目,对优秀剧目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支持锡剧表演团体、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展演,对获得荣誉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代表性传承人)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锡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健全传承人体系。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注重锡剧集体传承和活态传承。
鼓励锡剧代表性传承人、锡剧名家设立锡剧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带徒授艺、参与锡剧艺术教学、演出等活动。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锡剧人才培养计划,建立锡剧人才库,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机制,加强编剧、导演、音乐、舞美、表演等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培育锡剧艺术青年人才,推进锡剧人才梯队建设。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锡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鼓励锡剧表演团体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联合开办短期培训、专题培训,培养锡剧人才。
第十五条(学校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锡剧艺术专门学校,加强师资力量配备和专业建设,优化学校与表演团体合作机制,健全人才招录、培养、就业激励机制,建立专业演员兼职教师制度和锡剧名家项目化授课制度。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戏曲进校园”活动,推动学校加强地方特色文化教育,在艺术学科教学中融入戏曲通识教育,实施锡剧普及教育活动。
鼓励学校设立锡剧兴趣班、社团或传承基地,开展锡剧艺术教育和实践活动。鼓励学校将锡剧纳入艺术课程内容,组织学生参与锡剧表演、比赛和体验活动,培养青少年对锡剧的兴趣和热爱。
鼓励锡剧院团、传承人、艺术家走进校园,开展锡剧演出、讲座和互动交流活动,增强青少年对锡剧的认同感和参与感,为锡剧的传承与发展培养新生力量。
第十七条(院团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锡剧院团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健全艺术生产、薪酬分配、人员考核等管理制度,发挥其在锡剧保护传承工作中的带动作用。
扶持、规范、引导民间锡剧表演团体健康发展,相关从业人员在研习培训、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国有锡剧院团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学术研究)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锡剧学术研究,支持开展锡剧保护传承研究项目,支持建设锡剧艺术研究机构,鼓励锡剧表演团体、研究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等开展艺术评论、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十九条(公益宣传)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锡剧展示展演等活动,提高锡剧文化影响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文化活动项目中推广锡剧表演。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刊播锡剧资讯、设立专栏等方式,宣传锡剧艺术。
鼓励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利用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锡剧宣传。
第二十条(传播推广)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锡剧与相关产业融合,拓展“锡剧+旅游”应用场景,开发锡剧主题旅游线路、文创产品。加强锡剧与动漫、网游、国潮、文创等产业的融合,提升锡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鼓励锡剧表演团体与学校、景区、企业等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创新建设各类锡剧展示场地,推动锡剧保护传承。
第二十一条(平台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打造锡剧艺术交流平台,举办锡剧艺术展演交流活动,鼓励、支持锡剧演出团体到境内外巡演展演,扩大锡剧影响力。
鼓励、支持运用数字化技术,建设数字剧场、在线剧院,展示锡剧文化,增强传播效果。鼓励利用锡剧大数据资源,构建锡剧数据共享平台,促进剧目创作和传播。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版权管理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表演团体、个人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表演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指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锡剧演出市场、演出内容的监督管理,规范锡剧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四条(协同发展) 加强与周边锡剧流行地区的交流协作,推进锡剧发展共同体建设,并就下列事项建立完善锡剧保护传承区域合作机制:
(一)协同开展剧目创作、学术研究;
(二)建立区域名家收徒传艺机制;
(三)协作开展区域锡剧人才培养;
(四)协作开展剧目创排、展演;
(五)其他依法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的必要性
锡剧是江南文化的艺术瑰宝,承载着吴语方言、民间音乐和地域民俗的独特基因,是中华戏曲多样性的重要组成,也是研究地方历史的活态载体,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价值。当前,锡剧传承面临基层院团生存艰难、从业人员紧缺、观众老龄化、流行文化冲击等现实挑战。推动锡剧保护传承立法,为保护、传承、发展地方戏曲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不仅是守护非遗、延续文脉的必然要求,更是增强民族文化自信、服务当代精神需求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修订)等法律法规,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保护传承具体对象。以列举方式从五个方面明确了锡剧保护传承对象,具体包括锡剧代表性剧目、服装道具、舞台美术、档案资料、方言、传统习俗以及相关场所设施等。
(二)加强保护传承人才培养。一是明确发挥代表性传承人作用,支持传承人、锡剧名家开展带徒授艺等教学活动;二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梯队培育机制,加大对编剧、作曲、导演、舞美、演奏等紧缺人才培养力度;三是强调锡剧应当与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合作,广泛深入老年大学、职业学校等学校,拓展人才培养渠道和阵地。
(三)强化保护传承各项举措。一是强调剧目创作,复排演出经典传承剧目,新编原创、整理改编优秀锡剧剧本,提升艺术创作水平;二是加大锡剧院团建设,优化国有院团管理机制和分配制度,发挥引领作用,同时加大对民间院团的管理、指导与扶持;三是加强宣传普及,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戏曲进校园、媒体宣传等方式普及、推广锡剧艺术;四是促进锡剧与文化旅游等产业相融合,拓展锡剧市场,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锡剧剧目、动漫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
(四)加强保护传承立法协同。明确常州、无锡两地应当加强交流协作,建立锡剧保护传承区域合作机制,在剧目创作、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带徒授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实现锡剧资源整合和跨区域、跨领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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