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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26〕2号)已颁布实施,现就有关热点问题作出以下回应:
问题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或机关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原件;(二)缴存登记表;(三)缴存方式的申请材料。
单位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事项的,应登录常州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或到公积金中心线下窗口补充完整的缴存信息。
问题二:单位开具缴存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答:单位因上市、融资、审计等需求,可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出具合规缴存证明:(一)经办人身份证件;(二)申请表;(三)社保缴存材料。
问题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答:下列情形可以申请: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的;(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五)单位在职职工工作在主城区、溧阳市、金坛区三个区域中的一个区域,且该职工及其配偶在该区域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六)本市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的;(七)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八)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已封存满半年的;(九)出境定居的;(十)退休的;(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三)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问题四:有哪些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情形?
答: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一)缴存人以赠与、继承、析产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二)缴存人购买他人住房部分产权的;(三)缴存人婚前购买再交易住房,配偶非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问题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时限;(三)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四)有稳定的收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六)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七)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六:哪些情形下,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一)就同一处住房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三)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更新改造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等非住房或者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五)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最近2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的逾期记录的或最近五年内存在公积金贷款严重逾期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剩余贷款本息的;(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规定不予贷款的情形或存在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
问题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有何限制吗?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三)不高于借款人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规则计算的可贷额度;(四)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问题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是多久?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时主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8周岁;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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