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5月16日至6月16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立法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627;请在首页注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立法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f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立法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5年5月16日
附件1
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决定。
二、(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消防救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相关工作。
三、(应急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教育年度计划,组织群众性应急文化活动,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应当制定应急教育年度计划,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应急宣传教育;依法公开各类应急预案,动态更新应急知识、灾害知识等。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组织应急知识讲座,在公共场所设置应急知识宣传橱窗,通过楼宇电视、户外显示屏、广播等方式定期向居民、村民普及应急安全常识,并及时更新内容。
红十字会应当通过宣传册、视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公众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等知识。
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对困境儿童、留守老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及其监护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安全常识宣传。
四、(应急培训)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培训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应急培训大纲,明确不同类型培训的内容、时长、频次要求,组织编制应急培训教材,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定期举办消防演练,加强公众消防器具使用技能与火灾逃生方法培训。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应急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群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时,应当融入应急培训内容,并将应急知识纳入相关技能评价管理体系。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班,培训初级救护员。
五、(应急教育培训基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集教学、实训、体验于一体的综合应急教育培训实践基地,创新应急教育培训形式,面向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教育实践培训基地建设,为公众提供个性化、体验式的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实训。
六、(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针对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根据本单位、本行业的实际要求,依法制定和定期修订应急预案;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响应流程图,细化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落实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明确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并及时更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并明确应急演练的组织流程、参与人员范围、演练评估指标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居民住宅区物业或者物业管理人,租赁厂房的出租人、承租人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演练。
七、(应急预警)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并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
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批制度,充分利用相关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综合运用广播、短信微信、智能外呼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手段传递预警信息。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厂矿企业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公共广播等方式立即传播预警信息。
八、(公民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公民应当主动学习应急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的应急培训和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公民应当服从相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倡导具有一定救援能力的公民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法依规开展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九、(新闻媒体应急宣传)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应急公益宣传,利用电视节目、网站专栏、新媒体平台等多渠道,广泛宣传火灾、地震、突发疾病等各类常见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法和自救互救技能。
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自媒体通过网络平台等途径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
十、(学校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对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
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应急救护、应急避险能力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或者社会实践,常态化展应急安全宣传教育,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防震、防火等主题的应急演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配备足用、实用、适用的校园急救设施设备,并至少配备一名应急救护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学校应急教育体系,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教学内容;制定校园急救设施设备配备规范和标准,推动校园急救设施设备与周边医疗机构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紧急情况下的高效协同救援。
十一、(重点场所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商业综合体、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安全员岗位,在相关场所设立应急安全员公示牌,载明应急安全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应急安全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负责疏散、引导受困人员迅速脱离险境,并做好相关设施、设备维护。受困人员应当服从应急安全员指挥。
大型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单位,应当在场所内显著位置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十二、(应急物资储备)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应急管理职责加强专业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医院、学校、养老机构、车站、机场、宾馆、商场、旅游景区、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合理配备、定期更新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在投放地点醒目位置张贴应急物资使用方法说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物资配备种类、数量标准以及维护更新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发布和更新。
鼓励、引导公众储备并定期更新必要的应急物资。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发布和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
十三、(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十四、(应急救援队伍)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力量共同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居民和村民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就近开展应急救援。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的培训。
十五、(应急心理援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心理健康支持体系,整合专业心理干预资源、组建心理健康专业队伍、制定标准化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援助工作,为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二十四小时网络在线、电话咨询服务。
十六、(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数据等部门,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应急信息共享平台,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通过平台发布应急资讯、应急地图、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救援设备分布点位和导引图等信息,并实时共享。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及时将应急教育年度计划、应急预案、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等信息上传至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十七、(人大督查)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的督查。
十八、(经费保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九、(施行日期)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的必要性
(一)适应新形势挑战的需要
现代社会面临的风险和突发事件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社会运行系统日益复杂,安全风险不断增大,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缺乏一定应急避险、应急急救知识,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制定《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系统性提升公众的应急处置能力,使公众能够更好地应对和适应这些新形势下的挑战。
(二)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突发公共事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决定(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应急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有效运行;推动应急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在突发事件中的自救互救能力,提升整体社会的安全感;推动建立健全的应急预警和响应机制,提高各级应急反应机构的协调和配合效率,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高效地采取措施。
(三)提升本市应急管理能力的需要
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但是相关体制机制需要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社会参与程度需要进一步加强。本市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立法,推动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和法规框架,明确各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力;动员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提高的局面,以提升地方整体应急管理能力。
二、起草依据
制定《决定(草案)》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此外,还参考了《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九条,对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规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相关举措和内容,主要如下:
(一)规定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相关举措
《决定(草案)》分别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红十字会等主体在应急宣传教育、应急培训、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应急预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教育培训实践基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为公众提供实践演练场所。
(二)规定提升公民应急处置能力相关举措
《决定(草案)》第八条规定公民应当主动学习应急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倡导具有一定救援能力的公民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法依规开展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规定提升学校应急处置能力相关举措
《决定(草案)》第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将应急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当将学生应急救护、应急避险能力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或者社会实践,常态化展应急安全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校应急教育体系,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教学内容。
(四)规定提升重点场所应急处置能力相关举措
《决定(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商业综合体、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应急安全员岗位,在相关场所设立应急安全员公示牌,应急安全员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和人员疏散引导。大型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单位应当在场所内显著位置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五)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决定(草案)》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一是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二是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条件的基层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三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四是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的督查。五是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