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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14-03-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具有常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080元(含)以下;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补贴标准
  2014年补贴标准为每户10万元。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各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2、审核发认定书:申请家庭经调查并初审后进行社区公示。经初审或社区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各区分中心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对申请家庭提供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核发《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3、自主购房。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在市区(含武进、新北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一套。3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
  4、发放补贴。由所购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及清册,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到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办理补贴发放手续。
  五、相关政策、规定
  1、申请家庭必须对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含营业性用房)、汽车等重要财产主动如实申报,否则将取消其住房保障的申请资格。
  2、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后,该家庭成员不能再享受任何保障性住房政策。
  3、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
  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电话:85682882
  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电话:86678129
  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天宁分中心:
  地址:九洲环宇1811房间;电话:88119706
  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钟楼分中心:
  地址:西直街88号服务大厅一楼;电话:86801150
  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戚墅堰分中心:
  地址:戚区行政中心服务大厅二楼;电话:887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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