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公平的起点,事关儿童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和谐,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办学条件逐步改善,优质资源不断扩大。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依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与全市综合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城乡、区域、园际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管理体制需要完善,师资队伍有待加强,办园质量亟需提高,“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和《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常发〔2011〕4号)要求,现就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学前教育事业以公益性为主、办学体制以公办为主、经费投入以公共投入为主、师资队伍以公办教师为主、管理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着力破解制约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探索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努力完善推动学前教育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逐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质优价廉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扶持一批有规模、有特色、有影响的民办幼儿园,满足群众对幼儿教育的多样性选择需求,努力办好群众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主要目标。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到2013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办好一所政府举办并达省优标准的公办幼儿园,省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全市所有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和村级幼儿园100%达市优质园标准。到2015年,建立布局合理、充满活力、质量优良的学前三年教育体系,享受公益性学前教育的幼儿占幼儿总数的70%以上,省优质幼儿园占比达80%以上,形成一批优质学前教育集团和早教中心;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全市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不断优化,科学育儿知识得到普及;3-6岁幼儿入园率达100%。
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和责任
(三)明确管理责任。市级人民政府要在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四)优化管理机制。全市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明确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倡导合作办园,鼓励优质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教学点),中心幼儿园与分园(教学点)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等统一管理。
(五)加强建设规范。自2011年起,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城镇新办幼儿园均按省级优质园标准建设。在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合理调整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配套幼儿园要与城市综合开发和公建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要重点检查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园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应按属地移交当地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不得改变其性质。对已改变性质的,应对本小区幼儿入学实行公办收费标准,并逐步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
(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类定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在教师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样待遇。支持办好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幼儿园,为适龄儿童入学提供多样化选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保育教育服务,支持其与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持同一收费水平,或在本社区范围适龄儿童入园时收取公办园的同等费用。各地要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督促举办者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民办幼儿园要按《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七)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教师。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定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规定必须配备的人员,到2015年,全市公办幼儿园至少有50%的差额拨款事业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制定完善《常州市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指导督促各辖市(区)在2011年完成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核定工作。民办幼儿园也应按师生比的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教师等各类人员。
(八)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各类幼儿园的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尚未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九)努力提升教师整体水平。办好江苏省教育学院常州学前教育分院,依托省内外高校资源,加快提升全市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能力。优化教师结构,逐步提高本科以上学历幼儿教师比例,加大免费幼儿男教师培养力度,到2015年,全市各幼儿园都必须配备有男教师。完善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到2012年,完成一轮全市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加强名师、名园长培训基地建设,壮大骨干教师队伍,培养一批在本市乃至全省有一定知名度的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和其他岗位优秀人才。各类评审评优中确保学前教育教师占一定比例,各类幼儿教师在岗位聘用、在职培训、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十)切实保障教师待遇。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保教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对保教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保教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保教人员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经考核合格的公办事业性质幼儿教师工资水平按照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方案执行,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但其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中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辖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幼儿园一定的补助。
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十一)努力提高保教质量。全面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国家颁布的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完善《常州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管理,规范办园行为。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建设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全市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
(十二)积极推进幼托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不断提高学龄前儿童的家庭教育质量。创新方式,有效建立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
五、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十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辖市(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应当占有合理比例并实现逐步增长。从2012年起,各辖市(区)要以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安排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并做到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或超过苏南地区平均水平。各辖市(区)财政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幼儿园园舍建设维修、设施设备更新添置、教师培训,并优先向经济薄弱地区的农村幼儿园倾斜。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和扶持优质幼儿园创建、农村学前教育建设、新建幼儿园奖补等方面。
(十四)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要在坚持公益性、普惠性的前提下,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型和层次,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
(十五)加大学前教育帮扶力度。对城乡低保、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在园就读幼儿及孤残幼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家庭子女要给予政府补助。各辖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
六、完善学前教育发展长效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统筹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和谐、持续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研究规划,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担负起对学前教育的行业管理责任。机构编制部门要科学核定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担负起编制管理的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有关学前教育的保障措施。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城镇小区和农村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作为城市的重要功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予以支持和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卫生部门要指导监管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人口与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安监、妇联、残联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十七)加强日常管理。各辖市(区)教育部门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本区域范围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健全严格的人身安全、食品安全、车辆安全、卫生防疫等各项制度。推进管、办、评分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加强学前教育中的作用。将学前教育作为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大督政督学力度,努力提高办园绩效。加强分类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到2015年,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
(十八)构建激励机制。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市(区)创建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承担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任务的地区要力争三年内完成本意见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其他地区在五年内完成。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及办学成绩突出、在当地能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省新下达文件中有关指标若高于本文件标准,参照省标准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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