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是全社会对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2024年5月,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8月,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提出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匹配奖励。
为做好与国家、省科技奖励工作的衔接,并落实《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我们修订了《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匹配奖励实施细则》,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匹配奖励,继续营造激励创新、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我市获得国家、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及个人。
国家、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按照获奖者类别,分为单位奖项和个人奖项。
单位奖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奖项。
个人奖项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奖项。
二、奖励标准
1.单位奖项
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单位奖项,按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非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每个承担单位按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非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江苏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每个承担单位按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
2.个人奖项
第一完成人获得的个人奖项,按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非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项目,每个完成人按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非第一完成人获得的江苏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每个完成人按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非承担单位的参与完成人,按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
对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奖非承担单位的参与完成人,按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三、办理程序
奖励资金采取申报制,每年市科技局下发申报通知后,由申报单位(个人)经所在辖区科技局审核推荐,向市科学技术局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单位、个人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非承担单位的参与人需提供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业或社保证明。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后,并对拟奖补项目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程序下拨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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